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民委关于规范使用民族称谓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0-03-08 15:31:00       【字体:大    中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委关于规范使用民族称谓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贯彻落实情况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民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民委关于规范使用民族称谓的意见

规范使用民族称谓,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尊重各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省一些国家机关、部门和部分新闻媒体,在公务活动、宣传工作和研究领域中存在不规范、不准确使用民族称谓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民族称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的民族成份

国务院公布的我国现有56个民族名称是: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基诺。在我国,由于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相对于汉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除汉族外,我省共有55个少数民族成份,按照在我省少数民族的人口多少,排列依次是:彝族、白族、哈尼族、壮族、傣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景颇族、藏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土家族、侗族、土族、仡佬族、朝鲜族、黎族、维吾尔族、京族、羌族、畲族、仫佬族、哈萨克族、东乡族、达斡尔族、锡伯族、毛南族、高山族、撒拉族、柯尔克孜族、俄罗斯族、塔吉克族、鄂温克族、赫哲族、塔塔尔族、裕固族、保安族、门巴族、乌孜别克族、鄂伦春族、珞巴族。

二、我省的世居少数民族

我省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有:彝族、白族、哈尼族、壮族、傣族、苗族、回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瑶族、景颇族、藏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普米族、蒙古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水族、满族、独龙族等25个少数民族。其中,白族、哈尼族、傣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等15个少数民族,因80%以上人口分布在我省,称为特有少数民族;布朗族、阿昌族、普米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等7个少数民族,人口在10万人以下,称为我省人口较少民族。

我省有25个边境县(市)分别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边境线长4061公里。跨境民族是由于长期的历史发展,形成居住地紧靠边境两侧,直接相连,毗邻而居的同一民族。我省有彝族、哈尼族、壮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瑶族、景颇族、布朗族、布依族、阿昌族、怒族、德昂族、独龙族等16个少数民族跨境而居。

三、少数民族的支系及其称谓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大多数少数民族历史源远流长,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各民族历史、族源、政治制度、民族关系及地理分布等情况相对复杂,有的少数民族有多个支系,如彝族有撒尼、阿细、僰人等支系,哈尼族有尼、碧约等支系,白族有勒墨等支系,瑶族有山瑶等支系。1987年,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我省苦聪人的称谓恢复为拉祜族。2009年,经国家民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克木人、莽人归属为布朗族。

各地、各部门在公务活动、宣传和研究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民族与支系的关系,不能把民族的支系单独作为民族的族称,若特指某个民族的支系时,应规范书写为××族(××人)、××族的××人和××族的××支系。

四、规范使用民族称谓

各地、各部门在公务活动、宣传和研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遵守民族宣传纪律,规范使用民族称谓,纠正和杜绝以民族自称或他称作为民族称谓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民委 中宣部 统战部 文化部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要求,避免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和影响团结稳定的事件发生。涉及民族称谓的文字或口头表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我国现有56个民族名称作为规范的民族称谓,不能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自称或他称作为民族称谓,更不能使用带有歧视性和污辱性的称谓。

省民委将适时对全省规范使用民族称谓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文件:

国家民委、中宣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宗教局关于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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