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全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的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大理州是全国唯一的白族自治州,也是全省四个藏区州市之一。全州有白、汉、彝、回、傈僳、苗、纳西、傣、阿昌、壮、藏、布朗、拉祜等13个世居民族,43种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50.47%。
近年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单设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及时调整充实州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把促进民族团结作为神圣职责,牢牢把握民族工作的主动权,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千方百计加快全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宣传教育,健全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使“三个离不开”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切实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传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州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创新,积极工作,在全省率先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就读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补助方案,率先创建民族团结示范点、村,并认真总结编撰成书;率先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引入各民族学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了部门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职能作用。多年来,全州未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受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全州呈现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可喜局面。
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州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然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还很艰巨。民族问题日益与其他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隐患增多,处理难度加大等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的建设,应认真对待,予以解决。
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民族工作是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问题是关系全州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事,民族团结是民族地区发展、各族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大理的重要内容。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和做好民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新时期全州民族工作和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民族工作根本任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平等为原则、发展为根本、人才为关键、团结为基础,共同繁荣为目的,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加快全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的建设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共同进步。以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为切入点,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制定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特殊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加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和各民族进步协调发展。
——坚持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坚持民族平等,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健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把提高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和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实现各族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进步,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梯次推进。坚持从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加大对民族乡、我州周边和县与县结合部地区、特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力度,改善以水电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条件,培植优势产业,拓宽增收致富渠道,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生态良好、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坚持自力更生,强化政策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少数民族地区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民族凝聚力、自信心。
(三)主要目标
经过努力,到2015年,实现把大理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的目标:
——全州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科学协调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机制更加健全,“三个离不开”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民族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发展取得重大进展;
——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机制更加健全,少数民族人才结构更加科学合理;
——民族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民族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维护民族团结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巩固提高军政军民团结,积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
三、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突出发展要务,实现科学发展
1、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着重抓好少数民族村庄内巷道硬化、传统节庆活动的重要场所和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建设,加快民族特色集镇发展。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建设、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工程向民族地区倾斜。乡镇实现油路化,建制村公路弹石化,自然村公路通畅、村村通电并城乡同网同价、通广播电视、通电话、有安全卫生饮用水、有学上、有卫生室、有文化室、有抗震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有沼气或小水电等清洁能源。
2、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支持民族贫困地区立足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特色经济,培育支柱产业。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加快培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信贷扶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发展的税收、金融、财政等优惠政策。
3、认真组织实施好五项工程。按照“规划先行、政策支持、项目到村、扶持到户”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好五项工程,切实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实施周边结合部少数民族地区自然村扶持发展工程。坚持以20户以上自然村为单位,集中投入一定资金,每年扶持一批村寨建设。本着以人为本、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建设什么的要求,先易后难,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农户,长短结合,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结合部自然村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实施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工程。继续在全州少数民族村庄开展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村活动,本着集中投入、锦上添花的原则,科学规划,整合资源,认真实施,力争把民族团结示范村创建成特点突出、亮点鲜明、起窗口作用的典型。
实施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工程。制定与实施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安排专项经费,设计世居少数民族现代生活民居图册,采取政府补助、群众自筹等方式,在新农村建设中进行推广,使每一个世居少数民族都有一批具有本民族特色、地域特点及时代特征的村寨。
实施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提高工程。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提高工程规划,依托州内大中专或职业技术学校,由州民委每年组织开展2期少数民族地区劳动力培训,大力培养少数民族致富带头人等实用乡土人才。同时,加强民族地区科技设施和服务网点建设,编辑出版科普宣传品,为广大民族群众学习科学技术创造良好条件。
编辑出版《中国·大理白族文化大全(100卷)》工程。白族文化,在全国乃至世界都是唯一的。加强白族文化研究,是文化立州的需要,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广泛的现实意义。编辑出版《大理白族文化大全(100卷)》,内容丰富,计划五年内完成。在编撰中,立足现实,着眼传承和创新,力争使其成为白族文化精品、民族品牌。
(二)加强宣传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检查落实,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教育。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必修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和媒体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范围,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专题讲座、宣讲团、知识竞赛等方式,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要求广大干部要争做民族团结的促进者。
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民族团结示范点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全州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必修课程,使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在全州所有中小学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民族知识、民族政策”为主题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坚持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民族团结日”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的民族团结月、周、日,采取有效措施,持之以恒地开展活动,使之形成制度,广泛开展。提高《大理民族工作》季刊质量,继续征订并免费赠阅民族报刊杂志等民族宣传资料,为州、县市各大机关、乡镇和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委会学习提供条件。
继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着眼于基层基础工作,探索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长效机制,扎实开展民族团结和谐村镇、和谐社区、和谐单位、和谐企业、和谐学校等创建活动,努力扩大覆盖面。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弘扬正气,使“三个离不开”和“各民族都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的思想在各族干部群众心中深深扎根,使广大各族干部群众自觉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维护者和建设者。
(三)健全长效机制,维护团结稳定大局
1、重视民族法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及其他单行条例,加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法治体系,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确保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2、健全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任务落实、量化管理、经费保障,确保民族团结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完善影响民族团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民族团结工作形势,不断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预案,把工作做在平时,努力把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完善军政军民团结机制,加强国防教育,积极创建双拥模范城(县)。
3、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既要防止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归结为民族问题,又要防止由于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得当使个体问题发展成群体问题,使一般性的群体事件发展成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各种渗透、破坏、分裂活动,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巩固我州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
4、加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积极支持和引导各民族学会等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发挥独特优势,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密切联系和做好包括少数民族爱国人士、宗教界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少数民族英雄模范代表和少数民族在社会各界的代表等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建立学习、参观、慰问等工作机制,关心和解决他们在学习、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中等收入群众生活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5、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和供应工作,不断规范和保障少数民族在传统节日、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和管理。
(四)统筹协调,实现和谐发展
1、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总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优先选用少数民族干部,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乡镇、民族乡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少数民族干部比例要高于人口比例,撤乡建镇后的原民族乡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定期、不定期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组织部门在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时,要充分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要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来源,继续实施对少数民族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考试加分照顾政策。在全州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划定比例、单设岗位和定向招录等措施。要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把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2、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抓好基础教育,优化资源,集中办学,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增办一批寄宿制小学,合理布局并办好自治县、民族乡、民族聚居乡镇和散杂居民族乡镇中小学校,在没有民族中小学的县级中小学开办民族班。对民族中小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编制、每生平均公用经费和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给予增加和提高;把州民族中学扩建为一级一等完中。继续做好我州8个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就读下关一中等5所高中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享受补助的工作。巩固和加强“双语”教育,提高双语教育基地的办学水平。
大力发展民族中等职业教育。对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读的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家庭以及城市低保户子女实施免费教育并给予生活补助。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实验基地建设。
3、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认真落实文化立州战略,优先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恢复重建大理王宫,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和珍贵实物资料、重要遗址、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技艺的保护和研究开发,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和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建设。实施民族文化精品战略,打造一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品牌,培养一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定期举办全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重视民族文化研究机构、各民族学会建设。
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利用三月街民族节和民族传统节日,定期举办全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锦标赛。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培养和项目挖掘推广,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城乡社区。积极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对获奖运动员给予奖励。
4、扎实推进民族医药卫生事业。加快完善民族地区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医药服务体系,健全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群众的个人参合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进一步加强民族贫困地区村委会卫生设施建设,安排相应的医疗设备、药品补助等专项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建立完善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民族生物制药产业,建设一批民族医药企业和医院。
5、稳步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低保工作。大幅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快完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周边结合部地区、山区、8个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和民族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四、加强领导,增加投入,为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提供保障
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有力措施,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建设任务。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和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它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不断完善民族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在研究问题、制定规划、出台政策的过程中,都要从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的实际,充分听取和征求民族工作部门意见,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的实际。要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确保党在民族地区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加大投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在测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补助系数应当比一般地区高5个百分点。
安排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是安排民族发展经费,从2011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周边结合部少数民族扶持发展、编辑出版《中国·大理白族文化大全(100卷)》、开展少数民族劳动者培训提高素质等工程;扶持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全州12个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等工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民族团结和谐之家”以及组织少数民族代表人士观摩建设成就等民族工作。从2012年起,在确保原有民族发展经费不变的基础上,州级民族发展经费每年按10%的比例增加。民族发展经费由州民委和州财政局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州政府领导审批下达。各县市要设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工作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民族机动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和民族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
(三)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增强他们的协调能力和调控能力。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队伍建设,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注重从民族工作部门选拔熟悉民族政策的优秀年轻干部到其他部门和基层任职,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学习,认真履职,不断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全州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州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切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向前发展。要密切关注国际民族问题发展变化对我州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影响,研究相应的对策措施。要建立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牢牢掌握民族工作主动权。
(五)加强监督检查。要强化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我州各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州、县(市)民族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族工作部门每年都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党委、政府,作为实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党委、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跟踪问效,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