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6月1日起实施

来源:文宣处       发布时间: 2013-05-29 09:00:11       【字体:大    中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于2013328日通过,将于61日起施行。

200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11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我省认真总结实施《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紧密结合建设民族文化强省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条例》共七章46条,分别为总则、保护名录、传承与传播、区域性整体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既与国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我省保护工作实际,除了保留《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外,还对原有保护范围进行了适度增减,如依据国际保护管理和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特别增加了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和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及谱牒、碑碣、楹联等;增加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提出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持有者进行指导的原则规定。

《条例》注重设定了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种表现形式的界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对原有保护范围进行适度增减。二是强调由大规模普查转为开展常规性调查和进行抢救性保护。三是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保障传承人或有关传承群体的权利。四是强调整体性保护,专列一章对开展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工作进行规范,提出有关扶持规定,突出我省保护工作的特点和优势。五是规定了传承人申报、审定和命名,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审批等程序和原则。六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扶持进行了明确:一是要求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规定了用途。二是要求其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三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是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从每年旅游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

《条例》还强化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追究:如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者将撤销其保护责任单位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等。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体现了云南各民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审美意识,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深层文化基因,是全省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深深扎根于红土高原的民族精神。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民族血脉的传承,关系精神家园的守望;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现代化建设中,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传统的民族文化生态急剧变化,各民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正逐渐被市场经济和外来影响所消融变异,一些传统技艺后继乏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严峻形势。《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更加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进一步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聚力、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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