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少数民族师生待遇有望逐步提高

来源:教科处 、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13-09-27 17:35:25       【字体:大    中  

    9月22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加快云南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云南各民族平等、团结,边疆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举办双语幼儿园、民族学校、民族部(班)、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发展具有少数民族教育特色并能适应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教育;优先规划、建设标准化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办好示范性民族学校,重视民族特色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双语教学资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在小学阶段设置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学课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举办双语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双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制度和培养、培训基地,并根据需要举办定向双语师资班,鼓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

    关于少数民族教师的待遇问题,《条例》从给予生活补助,优先建设农村民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周转宿舍,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时,享受当地少数民族考生待遇等方面,保障并提高在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师的权益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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