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接待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工作原则。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接待,通过做好必要的公务接待,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的民族宗教关系。
(二)坚持节俭办事原则。严格落实中央、省关于公务接待的规定,做到热情周到、注重礼仪、厉行节约。
(三)坚持凭公函接待原则。对前来开展公务活动的单位或组织确需接待的,凭联系公函安排接待。基层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具公函的,需由接待处室说明情况后办理。前来我委开展公务活动到用餐时间工作还未结束的,可安排工作用餐。
(四)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的原则。
(五)对同一批次人员,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公务接待餐。
审批权限
(五)副部级以上干部、民族宗教界重要人士和涉外等重要公务接待按规定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接待的,按公文程序报批。
(六)中央国家机关调研组、各省(区、市)少数民族和宗教考察团(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友好访问团(组)等重要公务接待,由对口联系处室提出方案,经办公室审核,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七)其他公务接待由委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接待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后办理。
接待程序
(八)各处室需安排公务接待的,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附公函(或无公函接待情况说明),按程序报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九)对没有联系公函而又确需安排接待的,事前由对口联系处室填写无公函接待情况说明(包括事由、人数),由处室负责人签字,按程序报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处室的委领导和分管接待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前来我委开展公务活动到用餐时间工作还未结束,需安排工作餐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公务接待审批手续。
用餐安排
(十)日常公务接待定点在省民族中专实训基地,清真餐定点在林山饭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定点接待的,应按程序事前报批。
(十一)公务接待标准参照有关标准,正省级160元,副省级140元,厅级100元,处级及以下70元,自助餐40元。中午接待不上酒。用餐不劝酒。
(十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住宿安排
(十三)国家及外省(区、市)调研、考察团(组),由办公室协助预订酒店,费用自理。
(十四)基层来访群众确有困难的,经分管接待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办公室安排,费用由我委承担。
费用报销
(十五)公务活动公函(或情况说明)和接待审批单作为报销的必要条件,由财务处审核报销。财务处根据接待对象、接待事由和经费渠道列支。没有公函(或情况说明)和审批单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六)因工作需要陪同客人出差的公务接待费用附公函和审批单按相关规定报销。
(十七)重大接待任务要做好接待经费预算和结算,按预算从严从紧控制。
(十八)超标准和范围安排接待的,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十九)公务接待经费专款专用。严禁借学习、培训之便互相用公款吃请,严禁任意提高接待标准,严禁用公款支付私人宴请费用。
(二十)非办公室办理的接待费用,财务处一律不得报销。
其 他
(二十一)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人士的接待,根据“按政策办,特事特办,适当放宽”的原则,可适当放宽安排,但须按程序报批、报账。
(二十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访问团(组),按外交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 则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委属各单位参照制定相关规定。
附件:省民族宗教委无公函接待情况说明
(此文件已废止)
附件
省民族宗教委无公函接待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