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机关政务值班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5-05-06 15:41:00       【字体:大    中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和应急值守的要求,结合省民族宗教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 委机关值班室常设值班员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监控,发现可疑现象及时到现场查看处理。

2.负责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紧急事项的处理。

4.询问并登记来访人员,处理一般来访及电话咨询事项。

5.每天7:30开各楼梯门,19:00锁门。

6.保持委机关总值班室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第二条 双休日、节假日各处室值班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热情礼貌、及时准确、畅通保密的原则做好值班工作。

2.负责委机关日常事务的处理。

3.负责文电、传真、电话记录及其他事项的办理。

4.保持与委应急指挥和决策指挥机构的联络畅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紧急、重要事项能及时办理,有特殊情况时,要指定本处室、本单位一名负责人处理紧急事项;要督促检查本处室、本单位值班人员履职在岗情况。

第二章 工作项目及流程

第四条 双休日、节假日接收文电、传真处理

1.登记。收到的文电、传真,要在值班记录上进行登记。

2.处理。值班人员根据文电、传真标注的密级、紧急程度,按照及时、稳妥的原则办理: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或送交有关领导,按要求处理;无需紧急处理的(如涉密,应及时转交机要室),正常上班后送交机要室签收。

第五条 电话处理

1.会议通知类电话。认真记录来电人单位、姓名、职务、来电时间、联系方式,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与来电人核对后,形成电话记录,报告或送交有关领导,按要求处理。

2.查询类电话。问明来电人情况和需查询内容后,能及时答复的及时答复:涉密不能告知的,绝不告知。来电要求联系和会见委领导的电话,留下对方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再交办公室秘书科处理。

3.信访类电话。属于省民族宗教委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能当即解答的当即解答:不能当即解答的,告知相关业务部门或政法处信访联系电话。不属于省民族宗教委职能范围的要明确告知,并请其向有关部门咨询。做到有问必答,暂时不能答复的问题,要记下姓名、电话,待了解清楚后再答复。

4.日常事务类电话。值班人员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妥善办理:属于相关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及时通知有关负责人办理。

第六条 传真机使用

值班室传真机与值班电话相连,用于双休日、节假日收发传真。

1.接收传真。问明对方情况后,按下启动键开始接收。接收完毕要与对方核对传真页数及效果。

2.发送传真。接通电话后请对方给出传真信号,听到信号后,按下启动键开始发送。发送完毕询问对方姓名,核对传真页码及效果。

3.故障排除。传真机出现故障与信息中心专管人员联系。

第三章 值班人员安排

第七条 委机关值班室常设3名值班员,24小时轮流值班,由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和管理。

第八条 各处室在编人员在委七楼值班室轮流做好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政务值班工作,时间为8:00—18:00。

第九条 双休日政务值班由办公室行政科按各处室在编人数提出安排方案,由各轮值处室安排人员轮流到委机关值班室值班:节假日期间政务值班由办公室行政科以处室为单位提出值班安排方案,各轮值处室把参加值班人员名单送办公室行政科,由办公室印发值班表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和国家宗教局办公厅总值班室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带班安排

第十条 省民族宗教委实行委领导带班制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或敏感时期,由委领导轮流带班。值班人员如遇重要事项,应向带班领导报告,按照带班领导要求妥善处理。带班领导要检查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第五章 值班纪律

第十一条 委值班室值班员要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证联络畅通、工作正常。委属各单位值班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全委值班工作。

第十二条 各处室参加双休日、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到值班室签到上岗,不得委托非委机关工作人员替班,要详细准确记录值班工作事项,将当天的值班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保持手机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要熟练掌握值班室内的通讯设备和其他办公设备,熟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厅总值班室电话,保管好委系统各单位值班通信录。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文电及电话记录本,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文电和电话记录。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态度要和蔼,办事要认真。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要做出认真负责的答复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值班车辆的调用按省民族宗教委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值班室监控录像24小时进行监控,由服务中心负责保存1个月。

第十七条 值班室如有闲杂人员和身份不明的来访人员在此逗留,应劝其离开;不准外来人员随意到值班室活动。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要保持值班室整洁卫生,爱护值班室设备、物品,讲究举止仪表,值班期间不得进行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对值班不在岗、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贻误的值班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值班补助

第二十条 机关各处室双休日值班人员补助标准为50元/天;节假日值班(带班)人员补助标准为100元/天。由办公室核定,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根据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安排表(值班考勤记录)核发。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委工作部署,因阶段性应急值守工作需要,由委统一安排的应急值守人员,经办公室审核,纳入值班人员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委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16日印发的《云南省民委机关政务值班管理办法》(云族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此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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