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和老干部工作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民族宗教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落实老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路为从优”的政策,促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省民族宗教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民族宗教委各处室和各单位都要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工作,离退休干部要关心支持民族宗教工作和民宗委工作,支持委党组工作和机关建设。
第三条 省民族宗教委离退休干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树立全心全意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民族宗教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离退办”)是履行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及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老干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对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遗属的管理和服务,掌握使用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参观学习和文体活动,管理老干部活动室等文体设施,反映离退休干部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离退休干部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指导委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完成省民族宗教委党组、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老龄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省民族宗教委成立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委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研究和部署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分管老干部工作的委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听取离退休干部对民族宗教工作和民宗委工作的建议意见,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省民族宗教委要保障老干部工作机构、编制、人员的配备。
第三章 政治待遇
第八条 离退办要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有关重要文件精神。
第九条 落实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政策。每年为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每人订阅一份《人民日报》、《云南日报》、《云南老年报》;其余离退人员每人订阅一份《云南日报》、《云南老年报》。订报费按以上报刊费用标准核算直接发给个人,从省财政安排的老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要及时向离退休干部通报。全省民族宗教工作和全省民族宗教委工作等重要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要邀请离退休干部或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委领导每年至少向离退休干部通报2次民宗委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委领导联系离退休干部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离退休干部,关心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及健康状况。重大节日要看望慰问离退休干部。
第十二条 离退办要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考察和学习。参观学习以就近、安全为主,赴省外参观考察和疗养的,由个人自行安排,并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坚持“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原则,离退办领导兼任机关老年体协副主席,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其活动经费由组织单位和参加人员自行筹集。加强老干部活动室管理,逐步改善老干部文体活动的设施及场所条件。
第四章 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医疗等生活待遇政策,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干部的离、退休费和政策规定的相关补贴。
第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就诊、住院,严格按省医保中心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干部因重病住院,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请护理人员的,离休干部按每天40元、退休人员按每天30元发给本人作陪护费,补助经费须持医院出院证明,按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 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住院,由委领导看望一次;处级及其以下的离退休干部住院,由离退办看望。慰问金标准每年1000元。
第十七条 做好离退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离退办每年组织1至2次保健讲座;每年组织体检一次,并为离退休干部建立健康档案。做好退休干部医疗互助工作。
第十八条 离退休干部病故后的丧事,按国家丧葬规定办理,提倡从简办理。丧葬补助费按财政规定标准一次给予家属补助1200元,同时由单位工会安排丧葬补助1200元。有特殊困难需要补助的,由家属提出申请,离退办核实情况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父、母去世,由离退办代表单位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
第二十条 离退休干部生活用车的配置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车辆状况良好,行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 离休干部特需费的使用按云老通〔2004〕7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中央和省政策明确规定的离退休干部经费,要全面落实。对中央和省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但确需安排的特殊经费,根据委机关当年经费实际,统筹安排,并给予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为:省财政核拨的老干部公用经费和省民族宗教委从事务费中安排补助的工作经费。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生病住院慰问、特殊护理等项目开支,不足部分从机关行政费中调剂安排。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的节日慰问、文体活动、座谈会、体检、医疗保健等项目开支。
省内外参观学习经费,按当年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实有人数,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核定。
老干部春秋游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开支,离退办统筹安排,由单位核实报销。
老体协活动经费,按离退休实际人数每年每人安排500元,由老体协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离退休干部的各项工作经费统一由规划财务处管理和监督,离退办掌握使用。各项经费开支要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退办要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经费的预算,统筹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第六章 离退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离退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尤其是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离退办要发挥好省民族宗教委机关联系离退休干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离退办领导要参加离退休党总支会议,加强与老干部党支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离退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按照《云南省老干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相关制度。积极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离退办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文件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