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在中国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5-06-26 16:53:34       【字体:大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自唐、宋起,直至清代、民国,伊斯兰教在中国历经了扎根、传播和发展(其间有过衰微的迹象)的过程。

唐宋时期是伊斯兰教传入与植根中国的时期,它的传播与发展同大批穆斯林(包括阿拉伯人、波斯人和中亚人)来华密不可分。唐帝国和阿拉伯帝国,除了在天宝十年(751)为争夺石国(今塔什干)发生过一次“怛逻斯之战”外,长时期内彼此都友好相处。陆上,阿拉伯、波斯和中亚的穆斯林长途跋涉,沿古老的丝绸之路,经天山南北、河西走廊来到唐都长安。他们带来了各种珍奇贡品、宝物向唐王朝进献,并向唐朝廷介绍了阿拉伯国家和伊斯兰教情况。不少东来的穆斯林留居中土不归。在海上,来华船队扬帆万里,历尽艰险,向中国的广州、泉州、扬州等通商口岸驶来,其中以阿拉伯人和波斯人居多。

递至宋代,我国和阿拉伯间的交往仍绵延不断,来华穆斯林有增无减。由于唐末、五代至宋,中国西北为辽、金、西夏、回鹘、吐蕃等部族连绵不断的战事,陆上交通一时受阻,东来之阿拉伯人、波斯人大量从海上而至。宋时,蕃客不归者比之唐时,不仅人数更多,且社会地位也大有提高。例如,薄寿庚提举泉州市舶司竟长达30年,拥有较大的政治权势;宋末阿拉伯商人佛莲一人就据有海舶80艘,经济实力相当可观。

五代、北宋之际,伊斯兰教亦传入我国新疆地区,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伊斯兰教在新疆地区已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宗教。

元代的近100年期间,随着当时军事、政治和社会情况的演变,伊斯兰教在中国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自1219年起,成吉思汗(1162-1227)率蒙古军大举西征,占领了今中亚直至东欧、伊朗北部大片土地,建立起横跨亚、欧的蒙古大汗国。在蒙古贵族征服和统一中国的过程中,调集了由被征服地各族人组成的“西域亲军”,随之东来。亲军中许多是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人、波斯人和中亚各族人。他们被签发为军士,包括炮手、水军、军匠、编入“探马赤军”,参加了忽必烈对中国各地的征战。战后就地屯聚牧养,分驻在全国各地,尤以西北为多,其他散处西南和中原,后朝廷还将一部分迁往江南。这批随军东来之“回回”,绝大部分不带家眷,定居各地后,与当地汉族、维吾尔族、蒙古族居民通婚,并繁衍子孙。

蒙元时期,中国与西亚、中亚诸国均在蒙古帝国一体之内,中国西部和北部边界实际上是开放着的。陆上的“丝绸之路”随着军事活动的需要和交通之发达,畅通无阻,为大批穆斯林东来提供了方便。海上“香料之路”的东、西方贸易空前繁荣。

元时来华之穆斯林,从数量上远胜于唐宋时期,穆斯林人口急剧增加,遍及全国城乡,渐渐形成“大分散、小集中”的地域特点,有“元时回回遍天下”之说,伊斯兰教也随之扩及到全国更大范围,有了较大发展,成为同佛教、道教等并驾齐驱的“清教”、“真教”。

明清时期是开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伊斯兰教时期。首先,中国信奉伊斯兰教的有10个民族,其中一些民族是从信仰别的宗教改宗为伊斯兰教的;还有一部分民族是在这一时期通过多民族的自然融合而形成的新的民族,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伊斯兰教曾起过重要的作用。例如,回族就是在元代,由信仰伊斯兰教的回回在大量吸收其他民族成员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在此进程中,伊斯兰教不仅是回族人民的共同宗教信仰,维系着民族的共同感情和共同的心理状态,成为维护民族内部团结的一条纽带,而且渗透进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渐成为共同的生活习俗。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军阀和国民党统治者上台后,实行的是封建地主和官僚资产阶级的联合专政,宣扬、实行大汉族主义的反动统治,有意突出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在宗教信仰上的不同,使之对立起来,严重妨碍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国民党政府经常挑起和制造民族纠纷,导致相互仇杀。他们还利用宣传机器,有意侮辱、诋毁伊斯兰教及穆斯林群众,歪曲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国民党政府继承了满清统治者的衣钵,采用“以回制回”的办法,扶植、利用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的反动上层和封建势力,对广大教众进行残酷统治,并多次挑起教派斗争,制造流血事件。与此同时,对伊斯兰教严加约束和限制。

尽管客观的政治现实十分严峻,但历史在前进,伊斯兰教随时代之步伐亦有新发展。重要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伊斯兰教在中国进入了它的现代史时期。伴随着时代的前进,伊斯兰教与之适应,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比较突出的是:更多的教内外人士重视对伊斯兰教问题的研究,加强了伊斯兰教自身的宣传与教育;伊斯兰教新式教育之倡兴、旧式经堂教育的变革、留学生的派出、伊斯兰教书籍和刊物的出版、学术团体之组成等等新事物不断出现;开始公开组织全国性的伊斯兰教团体,协调各地穆斯林的宗教事务。这些都标志着伊斯兰教的发展,在深度与广度上又前进了一步。另外,伊斯兰教文化教育和学术活动广泛得到开展,形成了继明末清初后中国伊斯兰宗教学术文化的第二次高潮,并取得一定成就。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伊斯兰教在中国得到了新的发展。

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广袤地域和众多民族中扎根、成长和发展。回、维吾尔、东乡、撒拉、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民族基本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由于中国历次全国性人口普查,从不把宗教信仰作为一项内容予以统计,因此,以10个民族的人口统计作为中国穆斯林的人口数字大致相当,或者说,它基本上反映了中国穆斯林在当前发展的实际。(见下表)

 

 中国10个民族人口统计表

 

民 族

 1953年       

 1964年

1982年

1990年

355.93

477.3

722.8398

860.2978

维吾尔

364.01

399.6

596.3491

721.4431

哈萨克

50.94

49.2

90.7546

111.1718

东乡

15.58

14.7

27.9523

37.3872

柯尔克孜

7.07

7

11.3386

14.1549

撒拉

3.07

3.5

6.9135

8.7697

塔吉克

1.45

1.6

2.66

3.3538

乌孜别克

1.36

0.77

1.2213

1.4502

保安

0.5

0.51

0.9017

1.2212

塔塔尔

0.69

0.23

0.4122

0.4873

总计

800.6

954.41

1461.3431

1759.737

根据《当代中国的人口》第378-380、508-51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穆斯林同其他宗教信徒一样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1952年初,由伊斯兰教界包尔汉、达浦生、马坚、庞士谦和张杰等知名人士发起筹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1953年5月,中国伊斯兰教第一次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伊斯兰协会正式宣告成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是中国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伊斯兰教代表大会。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由于历史的发展,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杂居的局面。在多民族杂居的地域内,中国穆斯林又有本民族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在这些聚居区中,同样有其他民族聚居或杂居的情况。解放以来,中国穆斯林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根据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在穆斯林聚居区内均相应地建立起各级民族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权。

中国的伊斯兰教界积极参加了国家的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他们中的成员除担任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外,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中也有他们的代表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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