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精神,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整体推进的同时,要把街道、社区等作为城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推动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在全社会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现就省市区三级民委(民宗局)开展联创共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城市社区各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繁荣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指导标准(试行)》的要求,结合全国社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通过“上级指导、社区主导、社会引导”的创建方式,夯实社区基础,提升社区品质,突出民族元素,形成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工作机制,达到激发社区活力、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的目的,充分展示昆明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改革开放的示范作用、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作用,为云南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营造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创建范围
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城区,通过在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广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社区的意义,充分调动各个社区争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每个区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确定一个少数民族居民或流动人口相对较多、协调民族关系任务重、创建工作积极主动的社区,以正式文件向省市民委逐级申报,作为省市区三级联创共建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试点。
四、基本原则
(一)融入总体。要把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真正融入社区建设的总体框架。
(二)以人为本。要本着“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的思路,从社区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入手,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需求。
(三)双向服务。一方面坚持社区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服务;另一方面,坚持少数民族群众为社区作贡献,动员、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社区活动,为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建设作贡献。
(四)因地制宜。社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要根据社区的少数民族情况、资源和社区工作实际开展,要有本地区工作特色。
五、工作任务
经省市民委批准认可后,每个创建示范社区应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创建工作的目标、计划、任务和措施。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通过省市区三级民委(民宗局)的指导帮助,依靠社区力量,整合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民族特色服务体系健全的和谐社区。
六、创建措施
(一)加强对民族工作进社区的组织领导。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社区实际,分别成立街道民族工作进社区领导小组、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和街道、社区少数民族联谊会。街道、社区要有专人负责民族工作,居民小区要确定1名民族工作联络员,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把社区民族工作活动经费列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二)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制定本社区开展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计划,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民族法规、政策和民族知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学习宣传活动。同时,对少数民族居民特别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要着重进行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着力增强服务社会、服务和谐、服务发展的意识。
要组织召开面向社区全体成员的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宣传动员会,结合社区特点每年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阵地宣传少数民族优秀事例和先进典型。开展民族团结文明楼组(单位)和家庭创建评比活动,社区(或小区)内民族团结文明楼组(单位)占总数的5%以上,民族团结文明家庭占总数的10%以上。
(三)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以社区居民中的少数民族群众为主要工作对象。重点做好社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和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群体中少数民族群众的权益保障工作。建立社区少数民族权益维护中心,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及时、可靠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依托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及时掌握少数民族群众的需求和动态,为他们排忧解难。在全社区形成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的良好风气。
(四)扎实开展民族特色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核心,整合社区资源,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多元化需求。以社区为基点,搭建“四个一”少数民族服务平台,即设立一个少数民族事务受理点和少数民族群众信访窗口;开通一条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和维权热线电话;发放一张社区少数民族居民服务联系卡;设立一个“少数民族之家”,有固定的活动日、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着力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及时反映他们生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热心为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同胞提供就业、助学、低保、医疗等服务。在穆斯林同胞居住较多的社区,应做好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监管,以及殡葬服务工作。
(五)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少数民族群众是社区大家庭中的一员,要吸收有特长的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社区管理和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内少数民族群众各类人才的作用。要在社区建设中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建言献策的作用,文明创建中发挥少数民族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公益活动中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带头推动的作用,宗教场所中发挥少数民族群众增进团结的作用,平安建设中发挥少数民族群众维护稳定的作用。涉及社区重大事项决定时,充分听取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少数民族联谊会要广泛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热心民族工作的积极分子,组织社区内少数民族参与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卫生社区的创建活动,以及社区的文体、教育、慈善等其他各项公益活动,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为社区的和谐与发展作贡献。参与社区活动的少数民族家庭要达到50%以上。
(六)妥善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纠纷。街道、社区要认真落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民族方面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及时向上级汇报社区的民族工作情况,重点是带有倾向性、政策性、敏感性、突发性的问题。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认真排查调处突出矛盾与问题,协调解决、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群众与周围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社区内没有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七、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会议制度。街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工作,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协调各方关系,解决突出问题,指导工作开展;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通报有关情况,检查工作进展。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沟通信息,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社区要定期组织少数民族群众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时事政治,通报本辖区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社区要把民族政策法规、民族知识、就业技能列入培训的主要内容,做到集中培训与分散教育相结合,不断丰富培训内容,活跃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水平。通过法律咨询、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方式,加深广大群众对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的理解,依法抵制宣传迷信、邪教等非法活动。
(三)建立走访联谊制度。街道、社区领导要与少数民族人员结对子、交朋友,开展谈心活动,定期对本辖区内重点对象、新进少数民族居民和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少数民族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进行走访慰问。重大节庆期间组织开展富有民族特色的庆祝、联谊、联欢活动,根据少数民族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街道、社区要定期向社区内的少数民族群众通报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 认真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社区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和街道、社区少数民族联谊会和小区民族工作联络员,要经常向街道反映社区内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存在的困难问题;街道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本辖区民族工作情况,特别是涉及民族因素带有倾向性、政策性、敏感性、突发性的问题。
(五)建立信访接待制度。街道和社区负责人、民族工作专干和联络员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记录在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给予协调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区民宗局要十分重视并切实解决辖区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化解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切实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资料档案制度。街道、社区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少数民族群众分布、贫困家庭、社团组织和宗教信仰等基本情况,建立社区少数民族资料台账,将社区内少数民族常住人员、少数民族暂住人员及少数民族贫困户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好社区民族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基础性工作。
(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要把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纳入省、市、区民委(民宗局)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把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有利于城市繁荣发展、有利于社会大局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八、方法步骤
创建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活动,采取在昆明市四城区先试点,探索经验,以点带面,再逐步向全省推开。
省市区三级联创共建活动试点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申报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
4个区民宗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选择具有本区特点的试点社区,拟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省市民委申报。
(二)创建实施阶段(6月下旬—11月)
组织召开省市区三级联创共建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活动启动仪式。各区结合实际召开相应的创建活动动员仪式,并按照创建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分步实施,推进创建活动。
(三)总结评比阶段(11月—12月)
先由各区民宗局、街道、社区组织自检自查,写出总结报告。再报请省市民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社区,按照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标准进行考评验收。对创建工作富有特色和成效的,将正式授牌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并在全省民委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积极宣传创建试点社区经验,达到典型引路、示范推广的目的,逐步将城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引向常态化。
九、保障措施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的创建经费,要纳入区、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省、市民委给予创建活动专项经费补助,形成省市区三级投入的创建示范社区活动经费保障。
省民委监督检查处和昆明市民委对创建活动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4个试点社区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等四个区民宗局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创建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十、组织领导
省市区三级民委(民宗局)共同组成“省市区民委联创共建城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活动”指导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承才 省民委主任
副组长:马 春 省民委副主任
李忠德 昆明市民委主任
李正洪 省民委监督检查处处长
成 员:郭启华 省民委办公室副主任
杨剑波 省民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徐畅江 省民委经济发展处处长
鲁德忠 省民委文化宣传处处长
马宏谋 昆明市民委副主任
王爱民 昆明市盘龙区民宗局局长
张保宏 昆明市五华区民宗局局长、
豆卫保 昆明市官渡区民宗局局长
孔令国 昆明市西山区民宗局局长
省民委监督检查处与昆明市民委城市民族工作处共同做好创建活动的督促、协调和反馈工作。
昆明市以外的其他州市要参照本意见的有关内容,结合当地社区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工作,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活动进社区的方式和途径,切实做好新时期城市民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