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5-01-01 00:00:00       【字体:大    中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城市民族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加,城市各民族的交往交流更加紧密,民族问题城市化特点日趋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途径。由于历史、自然等多方面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仍然是当前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逐步把少数民族富余劳动力转移出来,进入城市就业,既能提高少数民族群众个人和家庭生活水平,也能缓解民族地区资源环境压力和就业压力,还可以通过信息反馈、资金回流、回乡创业等方式带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同时,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就业,也是城市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丰富城市的人文内涵,增强城市的竞争力。

(二)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城市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人口密度高,相互往来密切,信息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各种矛盾和问题容易引发、交织和扩散,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决定性影响。特别是发生在城市的涉及民族方面的各类事件极易被敌对势力、分裂势力插手利用,在民族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引发连锁反应,造成严重后果。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为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良好管理服务,让他们充分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并通过他们以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将影响传导到民族地区,不仅有利于城市安定团结,也将对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要求。我省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少、居住相对分散,他们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容易被忽视,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上山、农民进城发展战略的实施,在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务工经商、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因不熟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关注,成为影响民族团结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在城市管理有关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四)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群众是城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民族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社会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民族问题往往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宗教等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在一定时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有可能在城市集中反映和爆发。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城市繁荣发展。

二、准确把握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民族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为目标,以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健全和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体制机制为保障,探索具有边疆多民族地区特点的城市民族工作发展道路,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

(一)发展壮大城市民族经济。充分发挥城市民族经济在提升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带动城市周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把城市民族经济纳入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设一批民族贸易市场、民族特色商业街区等,促进城市民族经济健康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民族企业开拓市场,加快发展民族宾馆(饭店)、民族特色餐饮、民族地区生物资源深加工、民族医药、民族旅游商品、民族手工艺品等民族特色企业,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金融等有关部门,要从项目立项、网点规划、证照申领、投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促进城市民族特色企业加快发展。

(二)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信仰和习惯。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传统节日、饮食、丧葬、宗教活动等方面的特定需求。认真落实少数民族传统节假日放假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开展传统节日庆祝活动,并在经费和场地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认真贯彻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纳入市场建设和相应的城乡规划,机场、车站、学校、医院和风景名胜区等要合理设立清真食品服务场所或提供清真食品,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机制,促进清真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特殊生活习惯少数民族较多的城市和社区,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主要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机构建设。在回族群众聚居较多的城市,要科学合理规划和建设公益性回民公墓,满足回民群众的殡葬特殊需求。

(三)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创业。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进城就业创业,既是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也是城市发展的需要。要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就业政策,畅通就业信息渠道,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要加强少数民族职业技能和就业指导培训,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学校、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举办各类面向少数民族就业创业的培训班,建立少数民族就业创业和见习培训基地,提升少数民族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求职能力。城市管理公益性岗位和国有企业,要积极采取划定比例、单设岗位、放宽条件等方式,招录少数民族人员。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招收少数民族员工,对招收少数民族员工的企业应按现行政策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优惠。要积极探索设立城市少数民族创业基金,建立少数民族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支持和鼓励少数民族人员自主创业。

(四)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城市社会管理的重心。要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配备社区民族工作联络员,引导和组织社区公共组织、社会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和离退休干部、党员参与社区民族工作,服务少数民族群众,充分发挥社区贴近群众、联系群众的特殊优势,把民族工作有效融入社区建设。要加强社区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可通过建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民族之家、爱心超市、少数民族服务热线等多种方式,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建立城市社区流动人员党支部,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计划生育、子女入学、证件办理、语言翻译、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逐步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使他们能够顺畅地融入城市。逐步改善城镇少数民族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可优先配租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加大对少数民族大中专学生的资助力度,优先将少数民族学生纳入大中专奖助学金资助范围,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少数民族涉农专业和贫困生学费,对普通高中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

(六)健全和完善维护城市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民族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民族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涉及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旗帜,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把民事、刑事、治安等问题与民族问题严格区别开来,既要避免因处置不当而把涉及少数民族的一般性矛盾引发成影响全局的社会问题,也要避免把涉及民族方面的问题当作一般的社会问题简单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于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极端事件的,要坚决依法打击。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工作,加强民族类社团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联系群众、宣传政策、增进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七)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结合和谐社区、文明城市创建等活动,不断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内容,完善创建形式,推动创建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族群众真正成为创建活动的参与者、实施者、受益者,使党和国家处理民族关系的方针政策转化为各族群众的实践活动。要把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加强对窗口单位、新闻媒体、服务行业等单位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使“三个离不开”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营造民族团结、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八)促进城市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共有的宝贵资源和精神财富。要充分挖掘各民族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资源,大力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大力推动民族文化繁荣发展。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具有民族特色的古建筑、古街区和古遗址等传统文化设施。要把发展文化旅游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相结合,大力开发建设民族特色旅游景区(点),积极推进旅游产业与民族文化融合发展。

(九)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结合城市少数民族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的特点,大力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准确掌握城市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时有效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积极促进电子政务业务协调和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信息资源数据库、城市民族关系监测评估系统、城市民族事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进民族政务事务工作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确保城市民族工作及时高效。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民族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城市民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城市民族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市民族工作格局。

    (二)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城市民族工作队伍,完善城市民族工作网络,扩大城市民族工作服务管理覆盖面,确保各级政府都有部门负责城市民族工作,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都有负责城市民族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规划和意见,市及所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民族工作部门、少数民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中要积极配备懂少数民族语言、熟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干部。重视做好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的培养和使用工作,建设一支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骨干队伍。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城市民族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相应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件。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群众的特点及实际困难,对少数民族较多的城市社区,要在有关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并优先对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和街道进行建设改造,改善生活环境,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城市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四)加强调查研究。要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密切掌握城市民族工作动态,深化对城市民族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努力探索城市民族工作的思路和方法。要加强城市间民族工作的沟通协作,推动中心城市与边远城市、发达城市与欠发达城市之间开展交流学习、对口帮扶,努力推进城市民族工作创新发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的评价考核、督查反馈、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把加强城市民族工作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全省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考评范围,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民族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加强对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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