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7-03-02 10:34:24       【字体:大    中  

内蒙古、吉林、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省(区)民(宗)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

  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工作进展及我委2016年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组织有关省(区)对吉林延边等10个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进行考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国家民委统一组织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考核验收。成立国家民委考核验收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评审命名和宣传推广,并向相关省(区)派员督导考核验收工作,视情况组织中央有关部门对部分试点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二)委托试点所在省(区)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相关省(区)要成立由省(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或民族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考核验收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省(区)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三)共同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试点经验。各地要结合考核验收工作,全面总结创建工作经验与做法,深入挖掘,形成有特色、有亮点、有深度的总结材料。在此基础上,国家民委将组织相关研究队伍和媒体力量,分别对各地试点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并加大宣传推广。

  二、组织实施

  (一)各地考核验收工作要依照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考核验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所确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进行。取消《方案》中“各试点自查自验,形成报告上报国家民委”和“省区提出验收申请”等程序,将考核测评方式调整为问卷调查方式,调查问卷由国家民委统一提供。

  (二)各地要依据《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 企业 社区 乡镇 学校 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测评指标”,对试点创建成果进行评估测评,考核结束后向国家民委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1.考核验收报告:包括试点基本情况、经验做法与成效、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含调查问卷分析)及下一步打算、省区评审意见及对国家民委推进创建活动的意见建议;

  2.附属材料汇编:包括试点创建活动方案及实施意见、相关规划和政策文件、档案目录、典型经验和案例等;

  (三)根据考核验收报告和督导检查情况,国家民委考核验收工作指导小组对各试点进行综合评定,报委务会研究批准后,印发命名决定。

  三、进度安排

  综合各试点创建工作进度及国家民委重要会议、州庆活动等因素,考核验收分两批进行。

  (一)上半年验收兴安盟、延边州、铜仁市、恩施州、临夏州,提交省(区)考核验收报告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二)下半年验收大理州、西双版纳州、拉萨市、南宁市、湘西州,提交省(区)考核验收报告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周密安排,强化保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各地要按照考核验收方案及测评指标所确定的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和工作流程,对试点创建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信。

  (三)推进工作,注重实效。各地要通过考核验收全面深入总结创建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边考核、边改进、边提高。

  (四)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给基层增加负担,力戒形式主义,确保不走过场,严禁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区)考核小组差旅费由省(区)民族工作部门承担。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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