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出版发行物(印刷品)审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民宗发〔2017〕146号
各州市民宗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驻委纪检组: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出版发行物(印刷品)审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民族宗教委第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出版发行物(印刷品)审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出版发行物(印刷品)审读工作(以下简称审读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审读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出版发行物(印刷品)包括:
(一)省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公开出版的涉及云南省民族宗教内容和题材的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出版物等;
(二)省内外公开放映发行的涉及云南省民族宗教内容和题材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微电影等;
(三)涉及云南省民族内容和题材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条 审读工作针对由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出版社、广播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等提请审读的,拟公开出版、发行、放映和内部印刷使用的作品。不受理个人委托的作品审读。
第二章 审读机构和机制
第三条 省民族宗教委为审读工作负责部门,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具体负责受理公开出版、发行、放映的涉及民族宗教出版物和民族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工作,其他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做好审读工作。
第四条 审读由出版、制作、放映、发行机构和单位提出申请,或由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委托。审读工作建立专家审读和省民族宗教委内设处室审核相结合的审读机制,依据专家意见出具书面审读意见,专家意见如有分歧,由省民族宗教委审核后出具书面审读意见。
第五条 省民族宗教委建立审读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从事、研究云南民族宗教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审读内容
第六条 审读工作仅限于涉及云南省民族宗教的内容,其余内容不在审读范围内。
第七条 送审作品有下列内容的,不得通过审读:
(一)违反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
(二)传播涉及民族宗教的错误思潮和极端思想,偏离、歪曲、违背、攻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
(三)歪曲民族宗教文化和历史,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侵害民族宗教感情的;
(五)涉嫌宣传或含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和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歧视、侮辱、攻击宗教信仰的;
(七)违背或刻意夸大事实,并可能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审读工作责任
第八条 省民族宗教委具体工作及责任:
(一)受理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象、范围的审读申请;
(二)根据审读作品的民族、宗教类别、题材和内容组织对应专家进行审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书面审读意见。作品涉及民族、宗教类别和内容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应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会审,综合提出书面审读意见;
(三)送审单位对书面审读意见提出异议时,应依照政策法规予以说明;经说明仍有异议的,可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合议;
(四)《审读申请表》《审读意见书》及送审样本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为5年。
第九条 送审单位工作及责任:
(一)按要求填写《审读申请表》;
(二)根据省民族宗教委出具的审读意见,对涉及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变更作品主要内容或情节等事项,须按程序重新送审;
(三)获取书面审读意见之日或之前,由送审单位支付审读专家劳务费;
(四)对审读专家的姓名、住址、电话、单位、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条 审读专家工作及责任:
(一)熟悉送审作品涉及的民族宗教题材和内容,真实、客观、公正提出审读意见,填写《审读意见书》;
(二)接到送审作品(内容较多、异议较大需延长审读时限的作品除外)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读意见,若有特殊客观原因需延长审读时间,需向省民族宗教委进行说明;
(三)审读过程中,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审读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专家进行审读,须报省民族宗教委同意;
(四)送审作品未公开出版、放映、发行前,负责对出版作品的题材、内容、制作单位等事项和审读意见进行保密。
第五章 审读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或委托审读的作品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作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读工作并出具审读意见;对于内容涉及面广、交叉领域多、观点有争议、专业性强、跨区域跨省份的作品,可相应延长时限,时限由送审单位、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和审读专家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审读程序为:
(一)送审单位填写《审读申请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委托审读可直接发函),省民族宗教委文化宣传处根据规定确定审读专家、审读时限、劳务费等事宜,送交专家审读;
(二)审读专家在规定时限内对作品进行审读,在《审读意见书》上提出审读意见并由本人签名;
(三)省民族宗教委根据专家意见出具书面审读意见。
第六章 审读劳务费
第十三条 审读劳务费为审读专家酬劳,由送审单位直接支付审读专家。
第十四条 审读劳务费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出版发行物(印刷品)审读意见书
云南省民族宗教委涉及民族宗教内容出版发行物(印刷品)审读申请表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