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城市环境卫生、乡村环境卫生、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7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制度、部门职责、权利义务等;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涵盖了个人环境卫生行为规范,城市建筑工地弃土弃渣、扬尘防控管理等以及餐厨垃圾管理等方面;结合怒江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交通不便等客观实际,对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垃圾、个人生活行为规范等方面做了规定。同时,根据怒江生态农业发展需要,制定了农药和除草剂使用的禁止性条款,规定“禁止在蔬菜、果树、香料、菌类、中草药材、茶叶等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除草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