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9-05-15 09:02:09       【字体:大    中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

新闻发布会

 

 新闻界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好!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5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今天举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对参加今天会议的省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同志们、朋友们长期以来对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就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境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6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25个、特有民族15个、跨境民族16个、人口较少民族8个,少数民族人口159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33.4%,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基于云南少数民族众多的省情,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活动,事关民族团结更加巩固,边疆繁荣和谐稳定,促进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月在云南考察时,提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条例施行将为全面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加快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十分最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548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主要在规划的制定、建设的重点、工作职责、权利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一)体现了规划先行的原则

为了统筹解决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问题,统一测评标准,强化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条例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实施方案;二是明确规划的11类重点;三是明确示范区建设测评指标的制定、考评验收制度。

(二)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与职责

根据党中央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关要求,条例规定,示范区建设以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并进一步规范了目标要求为落实各方职责,规定示范区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示范区建设作了规定。

)规定示范区建设重点

示范区建设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教育振兴、民生保障、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方面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文明建设、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等作为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四)明确示范区建设的保障

为了全社会形成合力,大力推进示范区建设,一是明确建立省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成立领导机构,统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政策组织保障。二是明确领导责任、考核奖惩、绩效评估等制度保障。三是明确示范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经费保障机制。四是明确预防、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法治保障措施。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的出台,将民族团结进步各项内容固化为法律形式,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全局的角度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定位”为指导,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要求。要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和措施,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自觉遵守好《条例》、贯彻执行好《条例》。

(二)合力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条例》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示范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深入学习《条例》规定的内容,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和要求,合力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各级人大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采取执法检查、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抓紧做好《条例》配套的政策制定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是我省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定,保障各项制度的配套和衔接,为顺利贯彻和实施《条例》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取得实效。

同志们,朋友们,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将于5月1日颁布实施,希望各媒体和记者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云南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我省民族团结示范区建设的典型和工作进展情况,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一定会把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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