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委(民宗局),政法处、督查处、信息中心: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省级部门(单位)开展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的通知》(云财绩〔2014〕16号)要求,为进一步增强各州市(单位)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提高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做好2014年民族团结保障工程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自评项目
2013年度民族团结保障工程专项经费项目。
二、绩效自评内容
主要针对项目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价。
三、绩效自评工作程序及时间
各州市(单位)对照《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和《财政支出项目评分表》(见附件2)进行自评和打分,汇总本地区(单位)各民族团结保障工程项目,撰写《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将《财政支出项目评分表》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的纸质文档1份和电子文档,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省民委监督检查处。
四、绩效自评工作考核
省民委对各州市(单位)上报的《财政支出项目评分表》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按统一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标准见附件4),并形成全省民族团结保障工程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五、绩效自评工作要求
自接本通知之日起,请认真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对逾期不报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绩效不合格”处理。
联系人、电话及邮箱:马瑞斌 0871—65360757 smwjdjcc@126.com
省民委办公室
2014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