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
三年行动计划示范点名单的通知
云族发〔2014〕18号
各州市民委(民宗局):
根据省政府部署,为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决定从2013年开始,实施示范区建设“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即:用3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创建1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1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1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和民族特色村、10000户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以点带面、形成经验、示范全省。示范点名单已经省民委2014年第1次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确定的名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州市按照《云南省民委关于印发<实施示范区建设3121示范点创建工程方案>的通知》(云族发〔2013〕15号)和《云南省民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建设等四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云族发〔2013〕54号)要求,做好示范点创建各项工作,落实示范点配套投入和资金整合,做到任务早明确、资金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要确保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和民族特色村中按要求选择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
二、各示范点实施方案由示范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县级组织评审,报州市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民委备案。县级评审和州市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请各州市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审查通过的2014年各示范点实施方案通过“云南省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报省民委备案,2014年11月15日前将审查通过的2015年示范点实施方案报省民委备案。
三、2014年示范点建设要求在当年年底前高质量实施完成,并及时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验收。各州市应于2015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有示范点的检查验收,并向省民委报送专题验收报告;省民委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对示范点的定向和随机抽检复验,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省级投入各示范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委另文下达,各州市和县级要严格对照资金下达计划、本通知确定的示范点名单和年度计划安排实施。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