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国资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和国有企业“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通知》要求,省民族宗教委决定对全委系统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
为确保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取得实效,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举报电话:0871-65360116(人事处)、0871-65375708(驻委纪检组)、0871-65322986);举报邮箱:1402653946@qq.com。
此次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将重点清理整治财政供养的单位和个人“吃空饷”问题。
一、单位“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二、个人“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三、国有企业“吃空饷”情形
(1)在企业挂名或签订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或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在原企业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或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3)已与企业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或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或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照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照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的;
(6)企业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企业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的。以下人员不在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范围: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以及“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职工分流安置时,经组织批准的内部退养、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或提前离岗等人员;企业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和规定返聘、外聘的人员;根据国家及我省政策办理了手续的离岗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