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云南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是了解情况、把握大局、宣传交流和科学决策的基础与依据,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信息工作,积极为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推动民族宗教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开展。
第三条 民族宗教信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年度民族宗教工作重点,制定实施信息工作制度与计划;做好信息采集、编辑、审核、报送、发布和反馈工作;开展信息调研策划与分析研判;组织信息工作业务培训与经验交流;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开展涉民族宗教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管理维护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开展全省民族宗教信息工作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条 省民族宗教委信息工作由省民族宗教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各州(市)、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作为信息采编报送单位共同做好信息工作。信息中心编报信息及印发信息刊物,使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或“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的名称。
第五条 国家民委信息直报点实行年度调换制度,每年10月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可提交直报点申请报告,由信息中心按程序报批和向国家民委备案。批准为直报点的直接向国家民委报送信息。
第六条 省民族宗教委设立信息直报点。由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确定并上报1至2个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或有关院校、科研院所与新闻媒体作为省民族宗教委的信息直报点,直接向省民族宗教委报送信息。直报点年度考核得分同时计入所在州(市)考核得分(选择2个直报点的州(市)按平均得分计入)。省民族宗教委信息直报点实行年度调换制度,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前将次年调换直报点情况向信息中心报备,逾期不报备视为不调换。
第二章 规则和要求
第七条 信息的刊发、上报与内容审批。
全省民族宗教信息经审签后,主要刊发在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含微信公众号)、《云南民族宗教信息》、《民族宗教工作专报》和《民族宗教工作通报》上,重要信息上报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统战部。
(一)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宣传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成效经验和民族宗教知识等。门户网站(含微信公众号)信息由信息中心编辑,由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信息报分管委领导签发。
(二)《云南民族宗教信息》刊物:主要发布民族宗教工作重要信息、典型经验及主要做法等(涉密信息除外)。由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委领导签发,报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委统战部、省民族宗教委领导,发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县级信息直报点。每月编发1期,每期字数篇幅控制在10000字、20个页码以内。
(三)《民族宗教工作专报》刊物:主要向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委、省政府、省委统战部报告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重大情况、重要工作、紧急突发事件、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涉密和敏感信息。专报由拟稿部门单位填写发文笺,经主要负责人审稿签字并送信息中心编审和办公室核稿会签后报分管委领导审签,主要委领导签发。紧急信息先由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告委领导同意后签发。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起草的专报,根据内容由机关业务处室办理。专报应当突出内容质量、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原则上一事一报。动态性、一般性、浅层次的工作信息通过日常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不得使用专报。每期专报字数篇幅控制在4000字、6个页码以内。
(四)《民族宗教工作通报》刊物:主要编发民族宗教工作的成效亮点、典型做法、成功经验;委主要领导有关民族宗教工作和民族宗教委工作的讲话、报告;民族宗教领域知名专家学者的理论文章和调研报告;其他省区市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等。不通报涉密内容。通报由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机关处室、委属单位组稿并经主要负责人审稿签字,由信息中心编审,报分管领导签发,重要内容报主要领导签发。通报主要印发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和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期通报字数篇幅控制在6000字、8个页码以内。
第八条 信息采编报送主要原则与基本要求。
信息采编报送应当坚持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规范性原则。需要上级部门及时掌握、立即处理的重要情况、紧急信息和时效性信息应当及时签发报送;动态信息应当在2天内签发报送,紧急信息应当在3个小时内签发报送;反映进展和成绩的信息应当实事求是、经得起检验;反映困难和问题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使用的数据和事例应当准确无误、有据可查。注重报送高价值、有深度的综合性、智库类和问题导向类信息,着力提高信息质量。
普通信息通过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协同办公平台报送,涉密信息按保密规定要求报送。
第九条 信息采编报送主要内容。
信息采编报送内容主要根据民族宗教工作的需要和省民族宗教委年度信息报送要点确定,应重点报送贯彻落实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情况;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和推进云南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情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和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情况;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和民族宗教法治化建设情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情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情况;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和建设宗教工作三支队伍情况;民族宗教信息舆情工作情况;解决民族宗教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处置民族地区重大社情、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情况;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及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团体院校建设管理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情况等。
第三章 机制建设
第十条 常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信息工作列为常规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激励机制,按时按质按量做好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做到信息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主管部门、有具体负责人,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查,年底有总结考核。信息中心根据需要适时通过网络视频、调研座谈、业务培训等形式,协调组织和帮助指导各信息报送单位做好信息采编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听会制度。根据会议内容,信息中心信息员应当列席旁听委务会、专题会、调研会和汇报会等,便于及时采编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联络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确定至少1名信息联络员并报信息中心备案,做好日常信息工作联络及采编报送信息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约稿。委办公室和信息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发出书面信息约稿通知,分解约稿任务,承办部门及单位要按要求组织报送约稿信息,完成组稿任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要点通报。省民族宗教委根据全年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年初印发年度信息报送要点,每季度发布阶段性信息报送要点,供各部门各单位采编报送信息参考。
第十五条 信息采用情况通报。省民族宗教委每季度对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错报重大紧急信息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协调会议。委办公室与信息中心应当适时召开信息采编报送工作协调会议,分析总结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考核范围与内容。考核范围为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县级信息直报点以及列入信息报送单位的相关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等。考核内容为信息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完成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及成效。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与计分标准。考核采用量化计分方式,通过分类统计各考核单位信息采用情况,核算出年度考核得分,并按得分情况评定优秀集体与优秀个人。通过省民族宗教委政务信息系统报送的信息和刊物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按规定计分。
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分;《云南民族宗教信息》《民族宗教工作专报》《民族宗教工作通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云南民族宗教信息》采用的简讯信息,每条计2分。经省民族宗教委特批的其他内部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原则上参照本条规定计分。
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局门户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单条采用的信息,每条计6分;综合采用的信息,每条计4分。
中国政府网(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单条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综合采用的信息,每条计8分。
党中央和国务院主要领导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5分;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6分,其他省部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4分;省民族宗教委主要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3分,其他委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分。
同一条信息或相同内容的信息同时被多位领导人批示的,取最高分值记分。
各单位建立的有关网络专题专栏被国家民委门户网站链接的每个加8分;按时完成信息约稿任务的加1分。
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和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最多署名2个单位,多个单位报送的相同信息,按报送时间顺序署名前2个单位,两个单位各计一半分。
涉及民族宗教的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扣1分,漏报扣2分,瞒报扣4分,报送情况不准确、不真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分。
第十九条 考核基本任务指标。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年报送信息少于60条和年度考核得分少于50分的视为未完成年度信息工作基本任务,年度考核得分少于80分的不得评为优秀集体;机关各处室每年报送信息少于20条和年度考核得分少于10分的视为未完成年度信息工作基本任务,年度考核得分少于25分的不得评为优秀集体;委属单位和信息直报点每年报送信息少于12条和年度考核得分少于6分的视为未完成年度信息工作基本任务,年度考核得分少于15分的不得评为优秀集体;信息员每年报送信息少于20条的不得评为优秀个人。
第二十条 考核激励。为激励先进,推动工作,根据年度考核得分高低与评优比例指标规定评出信息工作优秀集体与优秀个人(信息中心不列入评选),在年度全省民族宗教委主任会议上通报表扬。年度考核评定方案由信息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报委党组会议或委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作优秀集体。原则上按信息报送单位总数的35%比例评选,共25个,其中,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不少于9个(自治州5个,其他市4个),机关各处室不少于7个,委属各单位不少于4个,县级信息直报点不少于3个,其余2个名额作为机动安排给作出特殊贡献或总体考核成绩优秀的部门单位(含列入信息报送单位的相关院校、科研院所与新闻媒体)。
优秀集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有负责部门和工作目标计划;重视信息员队伍建设与信息业务培训;信息网络健全,有信息工作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 优秀个人。原则上按全省信息员总数的20%比例评选,共40名,其中,获得优秀集体的25个部门单位各产生1名,其余15名在未获得优秀集体的部门单位中择优产生,原则上按分类考核排名产生,由部门单位报送推荐人选及材料后研究审定。
优秀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出色完成信息工作任务,年度报送信息不少于20条;信息意识强,业务水平过硬,采用率高,贡献大。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用。信息工作纳入省对州(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综合考核以及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其中对完成信息工作基本任务和获得考核优秀的州(市)予以加分,对未完成信息工作基本任务的州(市)予以扣分;未完成信息工作基本任务的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在年度综合考评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 制定实施信息网络建设规划,配齐设备设施,实现民族宗教信息存储、编辑、传递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与管理,严格防范计算机及网络失密、泄密。按照“谁泄密,谁负责”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信息管理、计算机及网络维护、节假日信息值班等制度,制定重大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保信息传输畅通和信息网络运转安全。
第二十六条 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重视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与学习交流,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和质量;信息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信息工作正常运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信息工作规定》(云民宗办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