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9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9-07 17:08:49       【字体:大    中  

  云民宗函〔2021〕79号

  那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云南“直过民族”地区与“直过民族”争取实施“脱贫后过渡期民族政策”的再建议》(第0690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如何现固脱贫成果,持续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直过民族”及其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是“直过民族”及其聚居地区面临的现实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您在提案中,深入分析了“直过民族”及其地区面临的困难问题,并对实施“扶贫过渡期民族政策”提出了建议,是对“直过民族”及其聚居地区群众的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过渡期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扶持下,目前云南“直过民族”整体摆脱了绝对贫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直过民族”发展成效有目共睹。但是,“直过民族”发展起点低,现固脱贫成效任务艰巨,人均可支配收入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落后,产业发展难度大,群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等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对“直过民族”实施脱贫过渡期十分必要。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编制好“十四五”相关规划,将“直过民族”等特殊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纳入规划,统筹谋划,促进“直过民族”及其聚居地区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二是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在摆脱贫困的县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脱贫不脱政策、脱贫不脱责任、脱贫不脱帮扶,脱贫不脱监管”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乡村振兴优先向“直过民族”地区倾斜。三是针对“直过民族”及其聚居地区存在的困难问题,省级职能部门围绕职能职责,积极向国家部委汇报,为“直过民族”及其聚居地区争取更多扶持政策。

  二、关于过渡期具体政策

  (一)关于帮助化解债务的政策方面

  我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各项工作,积极指导贫困地区妥善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一是加大政策指导力度。制定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管的意见》(云政发〔2019〕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云财债〔2020〕79号)等政策文件,为我省各级政府推进存量债务化解、强化风险管控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省级财政统筹全省各地通过各类预算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多渠道合规化解债务风险压力。二是支持缓解偿债压力。充分用好中央政策空间,在制定我省隐性债务化债实施方案时,对确实难以在5-10年内化解完毕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隐性债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化解期限。统筹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再融资债券缓解到期政府务偿债压力,2015年至2021年共计下达88个贫困县置换债券再融资债券额度1480.8亿元。暂停土地出让收入省级政策性计提,将土地出让收入暂停计提所形成的收入由各地全部统筹用于偿还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水利等脱贫攻坚领域债务,拓宽偿债资金来源。指导县级融资平台公司与金融机构合规设立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应对到期存量政府隐性务风险。三是加强风险监测与评估。不断健全规范化、常态化的隐性债务监测机制和还本付息提示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前6个月和1个月分别对各州(市)和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即将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还本付息风险进行提示。强化风险研判,将风险评估范围细化到县级,定期测算评估各级债务率、偿债资金保障倍数、利息支出率等风险指标,并向各州(市)党委、政府通报,帮助各地及时关注风险隐患,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关于持续加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方面

  省级财政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财政主要支持政策总体稳定,支持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一是继续加大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2021年以来,已下达民族地区转移支付43.63亿元,促进民族地区均衡发展,帮助民族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继续完善涉农整合资金试点政策。在中央设定的5年过渡期内,继续实行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其中,过渡期前三年在88个脱贫县实施,此后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2021年已下达176.22亿元调整优化涉农整合资金支持范围,重点用于产业发展,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逐步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占比,加大产业投入力度,2021年预估计占比达到50%以上。

  (三)关于建立新低保机制和过渡期政策方面

  一是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云民〔2021〕48号),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包括“直过民族”困难群众),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有特殊困难情形的通过“一事一议”合理提高救助标准,对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二是为异地搬迁群众享受社会保障提供便利。制定实施了《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民政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2019〕12号),以方便搬迁群众办事创业为原则,加强迁出地和迁入地工作衔接,通过原享受救助待遇转移接续和集中审核审批等方式,确保搬迁群众应享受的救助政策不脱节、不断档、不漏人,针对异地迁的困难群众,迁到城镇区城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迁入地城市最低生活保待遇。搬迁到农村区域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申请迁入地农村低生活保待遇,暂未完成户籍迁移的迁群众不影响其在迁入地申请各项社会救助。通过异地扶迁政策获得的房产不作为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限制条件。三是积极改革完善分类分层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认真贯《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2号),围绕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全省16个州(市)、26个县(市、区)、29个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国绕党建+社会救助、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困难家庭救助帮扶综合评估、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以及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等进行探索,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救助服务。四是加强易地搬迁后持续扶持。2021年,省级财政下达资金10亿元,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产业扶持。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奖补资金5000万元,对成效突出的55个安置点予以奖补2021年预计等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76.4亿元,支持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持续对进城集中安置800人以上大型安置点的脱贫人口2021年度的物管费、水费和电视收视费给予补贴,促进搬迁脱贫群众稳得住。

  (四)关于盘活“三块地”过渡性政策方面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政策。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侵占、剥夺搬迁群众的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保障搬迁群众对承包地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当前,我省正在做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明确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确保搬迁群众权益不受损害。二是有序推进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鼓励搬迁户把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流转收益归搬迁户所有。三是积极推进经营权入股。鼓励搬迁群众将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拓展搬迁群众的增收渠道,保障其增值收益。土地流转后,搬迁群众继续享受依附在原土地上的惠农政策,做到权属不改变、权益不受损。

  (五)教育保障的倾斜政策方面

  一是创新中小学教师编制资源管理,实行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关于全省中小学统一编制标准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云编办〔2017〕31号),明确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为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坚持编制资源向农村边远艰苦地区适当倾斜的原则,重点对学生在200人以下的小规模校点,按生师比与班师比(1:2)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鼓励各地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中小学后勤和教学辅助等公共服务事项。我省自2015年开始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下达了各州(市)事业编制总量。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省委编办指导各地加强事业编制管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潜力,加大编制统筹调配力度,提升编制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好各地面临的教师编制保障问题,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机构编制保障。二是加大教师补充力度。2020年,云南省为落实中央“六稳”“六保”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学校专项招聘。省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影响大幅增加名额面向全国开展基础教育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招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工作方案》(云人社发〔2020〕22号),面向全国高校毕业生招聘基础教育教师32870人,招聘规模比2019年增加2万人。其中:幼儿园3657人、义务教育普通岗5836人、普通高中13666人、特殊教育学校1000人中央特岗计划8711人。招聘名额向中小学教师缺员较突出地区倾斜,招聘人员已走上教育教学岗位。三是大力实施特岗计划,把特岗计划作为招聘教师的主渠道。按照《关于加大中央“特岗计划”实施力度的通知》(云教人〔2017〕1号)要求,各地坚持把特岗计划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新教师补充的主渠道,优先保障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需求。按照《关于深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1号)的要求,从2019年起,符合实施特岗计划条件的所有县(市、区),招聘特岗教师的占比不低于90%,全省各地近三年来补充特岗教师2.03万人,“直过民族”的招聘需求得到优先满足。四是实施“银龄讲学”计划。2018年起,发挥省内外退休教师作用,招募“银龄讲学计划”讲学教师113人为中小学校服务。招募计划优先满足艰苦边远地区、三州三区、民族自治地方提出的招募要求。五是培养省级公费师范生。严格落实《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教师〔2017〕4号)要求,启动省级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以生源地为主,师范生毕业后到签约县乡村学校任教,服务期6年,培养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通过定向培养省级公费师范生,为乡村学校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教师,2017年至今,专科层次学前教育男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初中“一专多能”教师、中职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规模已达3668人。公费师范生培养优先满足“直过民族”地区提出的教师培养需求。六是积极争取加分政策。我省现行高考加分政策,“直过民族”考生在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含怒江州兰坪县)就读的可享受20分加分照顾,在内地就读的可享受10分加分照顾。2020年,为认真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减少加分项目,降低加分分值,精准确定加分区域、群体、条件”要求,以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导向,坚持尽可能减小同一区域内少数民族考生与汉族考生之间、不同少数民族考生之间的加分差异,逐步由侧重民族因素向区域因素过渡的原则,在争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的实施方案》,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兼顾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向教育部争取保留了“我省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含怒江州兰坪县)考生”加分项。针对生活、学习在内地的“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考生,优化调整为“脱贫县、‘直过民族'聚居县及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县的11个‘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前《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七是拓宽“直过民族”人才培养通道。为保障“直过民族”人才培养,我省将继续实施“特有民族班”招生(招收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苗族、傈族、拉祜族、佤族、瑶族、景颇族、藏族、纳西族等15个民族的考生),继续实施“少小民族班”招生(招收普米族、阿昌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布朗族、景颇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等11个民族的考生)。同时,根据教育部意见,继续实施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的专项计划,适当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规模,实施县域普通高中质量提升计划,提升普通高中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直过民族”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拓宽“直过民族”人才培养通道,助力“直过民族”人才培养。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对异地搬迁安置点包含50岁以上“直过民族”在内的民政对象中低保“单人户”老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帮扶,充分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严格落实《云南省“直过民族”脱贫攻坚国家通用语言普及推广工程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直过民族”及人口较少民族推广普通话及素质提升实施方案》,培养基层双语科普骨干人才,逐步提升“直过民族”群众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能力。三是进一步梳理脱贫攻坚相关领域的债务化解问题,及时与财政部沟通对接并提出可行建议,紧密跟进中央关于脱贫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相关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脱贫攻坚债务化解及脱贫后过渡期相关政策支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指导“直过民族”地区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四是严格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资金下达进度。在资金分配上,重点向现固脱贫攻坚成果难度大地区、“直过民族”地区倾斜,加强“直过民族”地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五是进一步加大对“直过民族”发展问题的调研究,查找“直过民族”发展中的不足和短板,积极向国家各部委汇报,为“直过民族”争取更多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直过民族”及其聚居地区固脱成果和发展问题的关心和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提出更多宝费的意见和

  建议。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经济处发展处熊建友,0871-65372383)

  

打印页面      |     分享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