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双公示”工作制度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9-07 08:58:07       【字体:大    中  

 

为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工作力度,根据《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双公示” 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1208 号)结合省民族宗教委职能职责,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坚持“双公示”工作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必须做到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双公示”领导机构。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工作要求,明确专人专班值守,建立分管领导负总责,相关处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畅通公开渠道。

三、明确“双公示”内容及标准。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包括决定书、设定依据、项目名称和登记部门等,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明确“双公示”工作方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在省民族宗教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遵循“双公示”审查流程。“双公示”信息要遵循信息公开流程,由责任处室提出申请,经委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再由信息中心复核后统一分布。

六、加大“双公示”数据共享。省民族宗教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职权类公开信息要及时推送到《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平台共建、数据共享。

七、明确“双公示”责任主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发布信息的责任处室要对信息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八、健全“双公示”考核机制。要将“双公示”工作纳入委机关年度考核,以考评方式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成为常态化工作。

九、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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