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7-22 15:17:03       【字体:大    中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省民族宗教委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省民族宗教委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省民族宗教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省民族宗教委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省民族宗教委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省民族宗教委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依法取缔宗教场所或者宗教院校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七条 以省民族宗教委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执法承办处室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省民族宗教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承办处室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政策法规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省民族宗教委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委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执法承办处室,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执法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政策法规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承办处室,执法承办处室仍不同意政策法规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委主要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相关处室可以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五条 省民族宗教委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国家民委、国家宗教事务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相关处室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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