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代码:10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由有关业务处室根据申请事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由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并交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复核。
3.复核阶段责任:政策法规处根据业务处室的审查意见,对实施许可的范围、依据、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阶段责任:经审查、复核完毕的申请事项,根据事项的性质分级进行审批;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按程序提交委务会研究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5.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共性责任详见公告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电话号码:0871-65330370)。
2.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8号,电话号码:0871-64640300)。
3.信函咨询和投诉: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电话号码:0871-65330370)。
4.网站咨询和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mzzj.yn.gov.cn)。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