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教协会章程》规定:本会是全省道教徒联合的非营利性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省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抵制商业化倾向,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促进道教健康发展;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和宗教极端,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世界和平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云南新篇章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遵守《中国道教协会章程》,贯彻执行中国道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团结、联系道教界的桥梁纽带作用。向道教界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二)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联系服务道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反映道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道教界人士和信众的合法权益,引导道教界人士和信众履行公民义务。
(三)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大力弘扬道教优秀文化,为传承中华文明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贡献。
(四)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信仰建设、道风建设和教制建设,严肃戒律,纯正道风。
(五)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宫观的教务指导,支持各地道教团体依法依规办好教务,促进道教事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教风建设。认定、管理道教教职人员,健全道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全省道教教职人员的法治教育、政治教育、文化教育、宗教教育,提高道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七)对道教文化、典籍进行征集、整理、研究和出版。
(八)保护道教文物、古迹,维护宫观环境。
(九)举办冠巾、传度等教务活动。做好直属宫观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参加中国道教协会举办的传戒、授箓、全国玄门讲经、抄经等活动。
(十一)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和服务社会工作,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
(十二)加强与省外道教组织的交往交流。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道教组织及海外道教界侨胞的交往与联谊。
(十三)加强与国外道教组织、道教界人士及国际宗教和平组织友好往来,促进道教文化交流。
(十四)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会长:廖东明道长
秘书长:赵志勇
办公室联系电话:0871-65217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