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发布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决定指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涌现出一批主线突出、成效明显群众认可度高、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9个地区和单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周期为5年,其中云南有14个入选。
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云南)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迪庆藏族自治州
保山市腾冲市
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丽江市华坪县
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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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指出,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质提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向示范区示范单位学习,广泛动员各族群众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争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