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印发《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支持全力打造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升级版。
《办法》分总则、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和下达、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和附则等五章二十条。
《办法》规定,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打造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升级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而设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政策周期为五年。政策到期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是否延续和调整的重要参考。
《办法》提出,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工作。
一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力打造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升级版。补助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题教育馆(主题广场、主题公园、街道)、中华民族共同体体验馆、教育实践基地和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教育示范学校及网络教育阵地、“四个共同”长廊等建设,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阐释、政策宣传宣讲及培训。支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支持构建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支持实施各民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民族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三项计划”,支持推广普及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是支持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建设工程。支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活动、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建设。
三是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支持发展壮大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产业(不包括贷款贴息)。
四是支持繁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开展各民族优秀文化的挖掘整理、抢救保护与传承发展,民族优秀文化精品的打造开发与创新交融,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人培养等,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的开发创新和品牌培育等工作,支持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相关项目建设等。
《办法》强调,州(市)、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在资金使用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执行情况。州(市)、县(市、区)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科学规范的原则,省级将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绩效跟踪和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等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不高、资金支出进度慢的州(市)、县(市、区),相应扣减或不予安排资金或项目,反之予以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