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族宗教委印发《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和命名工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管理,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和命名、管理和监督、附则四章二十条。
《管理办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助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管理办法》提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一是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能体现云南融入中华民族一体多元历史进程,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历史遗迹、重大事件以及重要人物,体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体现各族人民共同开拓、守护、建设祖国边疆,体现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二是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是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档案,能够保证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
《管理办法》提出,要注重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大力宣传推广典型,发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上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各州(市)应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规划,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由省民族宗教委制定测评指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达不到测评指标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称号。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每3年命名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