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实施要素

来源: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 2023-08-03 15:33:04       【字体:大    中  

【00014110700201】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000141107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000141107002】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事项名称及编码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00014110700201)

(四)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五)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2.《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

(六)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七)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民族宗教部门(由县级民族宗教部门初审)

(八)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九)行使层级:市级,县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十一)受理层级:县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十三)初审层级:县级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引导宗教界开展崇俭戒奢教育活动;

4.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材料;

5.建设资金说明。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提出意见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由宗教活动场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四)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五)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六)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七)是否需要鉴定:否

(八)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九)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十)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无

(二)审批结果名称:无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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