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许可
二、主管部门
省民族宗教委
三、实施机关
省政府(由省民族宗教委承办);省民族宗教委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
五、子项
(一)藏传佛教活佛(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传承继位许可
(二)藏传佛教活佛(除在佛教界有特别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和较大影响外)传承继位许可
藏传佛教活佛(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传承继位许可
【000141110003】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许可【000141110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藏传佛教活佛(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传承继位许可【000141110003】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藏传佛教活佛(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转世许可(00014111000301)
2.藏传佛教活佛(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转世灵童认定许可(00014111000302)
3.藏传佛教活佛(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培养计划许可(00014111000303)
4.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
6.监管依据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
7.实施机关:省人民政府(由省民族宗教委承办)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转世活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2)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3)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2.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1)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三)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活佛转世:
(1)申请书;
(2)活佛转世系统真实性材料;
(3)拟转世活佛僧籍材料;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寺院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能力的材料。
2.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材料
3.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情况材料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无
(二)审批结果名称:无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藏传佛教活佛(除在佛教界有特别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和较大影响外)传承继位许可
【000141110004】
一、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许可【00014111000Y】
(二)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藏传佛教活佛(除在佛教界有特别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和较大影响外)传承继位许可【000141110004】
(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藏传佛教活佛(除在佛教界有特别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和较大影响外)转世许可(00014111000401)
2.藏传佛教活佛(除在佛教界有特别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和较大影响外)转世灵童认定许可(00014111000402)
3.藏传佛教活佛(除在佛教界有特别重大影响、重大影响和较大影响外)培养计划许可(00014111000403)
(四)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
(五)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
(六)监管依据
(1)《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
(七)实施机关:省民族宗教委
(八)审批层级:省级
(九)行使层级:省级
(十)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十一)受理层级:省级
(十二)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十三)初审层级:无
(十四)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十五)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转世活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2)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3)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2.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1)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2)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二)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一)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二)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四)许可证件名称:无
(五)改革方式:无
(六)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活佛转世:
(1)申请书;
(2)活佛转世系统真实性材料;
(3)拟转世活佛僧籍材料;
(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5)寺院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能力的材料。
2.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材料
3.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情况材料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六、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5号)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一)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三)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一)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二)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一)审批结果类型:无
(二)审批结果名称:无
(三)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四)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五)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六)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七)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八)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九)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十)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一)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二)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三)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四)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五)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一)有无年检要求:无
(二)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三)年检周期:无
(四)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五)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六)年检是否收费:无
(七)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八)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一)有无年报要求:无
(二)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三)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四)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