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41106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000141106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00014110600001)
4.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6.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7.实施机关:省民族宗教委(初审)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省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2)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
(6)布局合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三条: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三)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
(六)布局合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无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引导宗教界开展崇俭戒奢教育活动;
(4)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前,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环保、文物、旅游等部门的意见。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8)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四条: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三)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四)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六)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七)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八)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十五条: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由拟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前,应当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建设、环保、文物、旅游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9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9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无
2.审批结果名称:无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将承诺初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