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二、主管部门
省民族宗教委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民族宗教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五、子项
无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000141111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000141111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大型宗教活动许可(00014111100001)
4.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6.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民族宗教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6)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六条: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作出批准决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人对《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七条: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
(二)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应急措施;
(三)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四)责任人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五)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征求意见
(5)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八条: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在15日之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无
2.审批结果名称:无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无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无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无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无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