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

来源: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 2023-08-03 17:26:27       【字体:大    中  

【000141112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000141112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00014111200001)

4.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印刷业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印刷业管理条例》

(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6.监管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7.实施机关:省民族宗教委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2)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3)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5)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2.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3.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二)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第三十三条: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规范审核制度,建立审核意见档案;

(4)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印刷完成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与样品是否一致,发送范围是否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2)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3)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4)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2.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印刷目的、内容介绍、印刷数量;

(2)拟印刷的宗教用品样品;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二条: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二)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三)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四)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印刷目的、内容介绍、印刷数量;

(二)拟印刷的宗教用品样品;

(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决定书,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打印页面      |     分享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