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除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外)

来源: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发布时间: 2023-08-03 17:33:13       【字体:大    中  

【000141113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00014111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除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外)【000141113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除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外)(00014111300201)

4.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7号)

6.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7号)

7.实施机关:省民族宗教委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2)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7号)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深入开展互联网宗教治理专项工作,持续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3)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5)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6)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承诺书;

(7)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表。

2.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3.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申请书、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况说明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承诺书;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表。

4.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终止情况说明。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7号)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5)颁发许可证件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7号)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17号)第十三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无限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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