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41116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000141116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除接收单位为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外)【000141116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除接收单位为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外)(00014111600201)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
7.实施机关:省民族宗教委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2)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3)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五十五条: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内容;
(二)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三)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第五十八条: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自用数量的范围指单行本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成套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其他宗教用品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3个基本单位以下。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将行政许可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小范围、有重点宗教工作专项检查;
(3)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规范审核制度,建立审核意见档案;
(4)对接收单位是接收的宗教用品与申请材料中说明的目录、样品、数量等是否一致进行监督检查;
(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内容包括该外国人以及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情况介绍;
(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3)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五十六条: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该外国人以及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情况介绍;
(二)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许可决定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五十七条: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接收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接收单位为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其他
2.审批结果名称:书面材料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当次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无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无限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