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制定出台《保山市民族学会(研究会)管理制度》

来源:保山市民宗局       发布时间: 2024-01-15 20:00:08       【字体:大    中  

近日,保山市制定出台《保山市民族学会(研究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市级民族学会(研究会)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13条,主要围绕为什么要管、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参照《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民族学会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保山实际,明确了保山市民族宗教局5项管理职责,市级民族学会(研究会)5项工作职责和4个方面报告内容,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市级民族学会(研究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管理制度》明确,保山市民族学会(研究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由市民族宗教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保山市民族学会(研究会)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保山市民族宗教局指导民族学会(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支持举办传统节日活动。

《管理制度》规定,保山市民族学会(研究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发挥好党委、政府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不断增进“五个认同”。要正确把握“四对关系”,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研究。要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各族群众,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融入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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