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怒江州民宗委       发布时间: 2024-04-29 18:24:41       【字体:大    中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2月3日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四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宣传推广、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旅游发展的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从法律层面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怒江高山峡谷旅游胜地。

《条例》明确自治州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绿色低碳的原则,应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序良俗。

《条例》明确怒江旅游发展定位,突出怒江大峡谷、独龙江峡谷、澜沧江峡谷等自然资源和多彩优秀传统文化优势,重点发展生态旅游、民俗文化旅游、户外运动和乡村旅游,推进旅游全域化发展,打造“怒江”大景区。

《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机制,积极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健康的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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