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民族宗教委印发《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退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16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部署,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规定》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方向。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全过程各方面,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方针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创建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二是坚持突出主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作为全省各项工作的主线,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按照尊重和包容多样性、增进共同性的总体要求,赋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和意义,引导各族群众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对适用退出规定的情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效为评价标准,准确区分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正确处理。四是坚持提质增效。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丰富内涵、创新载体、拓展形式,推动创建工作提质增效。五是坚持动态管理。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的命名管理,做到“能进能出”,防止出现“牌子到手,创建到头”、标签式创建、形式化创建等问题,持续激发创建工作的内生动力与活力。
《规定》明确,省民族宗教委统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建设,每年按照20%比例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开展回访抽查,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被撤销命名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其示范荣誉自动取消;变更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通过州(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向省民族宗教委备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被撤销命名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规定》适用于省民族宗教委命名的在5年有效期内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