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2月1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根据《决定》要求制定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此,云南对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形成了具体制度,明确了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我省民族立法工作全过程的遵循路径和方法措施,为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完善民族工作法规体系,打造民族法治建设的“云南样本”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云南作为多民族的边疆省份,不仅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实行区域自治民族最多的省份,也是我国民族种类、特有民族、跨境民族、人口较少民族、“直过民族”最多的省份,是中国多民族大家庭的缩影。近年来,我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努力健全和完善民族法规体系,有序推动民族立法工作,用法治力量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目前,云南省共制定了8件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37件自治条例、171件单行条例、7件变通规定,民族工作立法走在全国前列。
《决定》对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作出总体部署,明确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方位、多层次地融入民族立法工作,加强民族工作法规清理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办法》是落实《决定》要求的具体规定,对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的工作目标、遵循路径和主要措施作了系统规范。一是坚持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全过程。要求在民族工作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等各个阶段和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二是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调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系统谋划,科学编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立法计划,合理安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立法项目。三是推动形成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的工作合力。明确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的各阶段工作由谁来干、干什么,压实责任、强化自觉,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成为有关部门开展民族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四是准确把握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的三个层次的工作目标。从“写进去”到“不违背”再到“去促进”,这三个层次的工作目标既有形式上又有实质上的要求,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融入”必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五是明确法规制度是否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的判断标准。要求从是否符合现行的国家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是否有利于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等多个层次对民族工作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检视,坚决防范和杜绝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规制度“带病过关”。
云南出台“一决定一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建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为推动我省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向主线聚焦、向主线发力,奋力开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发挥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