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族宗教委(局):
经省民族宗教委2024年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附件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给云南各族干部群众的重要回信精神,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向纵深发展,在认真总结前四轮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一、建设任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三个意义”的要求,坚持示范引领工程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民族工作“项目化”,打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载体平台,统筹谋划、突出重点,不“撒胡椒面”,确保建一个成一个。
每个州(市)建设1—2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建设大约1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每个州(市)每年建设2—3个;建设大约1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每年建设300—400个;建设大约100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示范户在示范村(社区)中选定。
二、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示范点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明显提升。树立一批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引领作用明显的示范典型。巩固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覆盖全省的示范建设格局。
——示范县(市、区)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着力在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族群众共同迈向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上作出示范,并在其中2—3个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示范乡镇(街道)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抓党建促民族团结进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繁荣发展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活动,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等方面作出示范,并在其中2—3个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示范村(社区)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抓党建促民族团结进步,推动产业发展、群众就业增收,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流动融居,倡导移风易俗,提高村(社区)治理能力等方面作出示范,并在其中2—3个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示范户要在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民族团结、倡导文明生活、自觉移风易俗、模范遵纪守法等2—3个方面做出示范,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资金投入
——省级投入每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建设资金1500万元,分三年投入,每年投入500万元,3年建成。
——省级投入每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建设资金500万元,1年投入,当年建成。
——省级投入每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资金100万元—200万元,1年投入,当年建成。
——省级投入每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建设资金30万元—50万元,1年投入,当年建成。
——省级不再单独安排示范户建设资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示范村(社区)建设资金中酌情给予支持(产业发展、旅游业态开发等)。
资金主要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和省对下民族宗教专项资金中予以保障。州(市)、县(市、区)统筹其他渠道政策资金,共同推进项目建设。
(二)组织实施
1.严格审定备案。示范县(市、区)由各州(市)申报,省民族宗教委审定。示范乡镇(街道)由县(市、区)申报,州(市)审定。示范村(社区)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定,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项目储备。每年省民族宗教委将年度绩效目标分配到各州(市),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指导所辖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照绩效目标,从项目库中选取示范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
2.做实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示范点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示范县(市、区)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编制、州(市)审定,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示范乡镇(街道)的建设规划由县(市、区)编制,州(市)审定备案;示范村(社区)的实施方案由乡镇(街道)编制,县(市、区)审定,州(市)备案。
3.抓好项目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动态跟踪,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项目痕迹管理、项目风险防范和跟踪督促检查。
4.规范资金使用。各州(市)、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3〕23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农〔2024〕10号)等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5.加强总结验收。严格开展工程绩效评价和总结验收工作。县(市、区)要按审批备案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好示范点项目,州(市)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由州(市)验收,示范村(社区)由县(市、区)验收。上级责任部门对示范建设项目随时开展检查、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各级责任部门要认真规范开展示范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上级责任部门报送全年示范项目实施情况。上一年度示范项目建设成效,验收、备案、检查、抽查等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示范建设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建设成效好的地区,下一年度适当增加项目个数和资金额度,建设成效差的地区,下一年度调减项目个数和资金额度。
6.注重宣传推广。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示范项目建成后,要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创新宣传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报道,发挥好示范项目的典型模范和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1-1
第五轮“十百千万”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示范点建设指标安排计划表(2025—202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