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决定
(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云南是多民族的边疆省份,立法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立法工作应当在充分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和要求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全面提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为持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统筹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编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项立法计划,科学谋划、系统推进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并提前介入,指导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科学合理安排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项目,注重以“小切口”立法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建立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民族立法工作机制。省人大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工作机制,确保在民族立法工作的各个阶段和环节,都把是否有利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
三、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方位、多层次地融入民族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结合实际,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对法规制度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进行全程审核把关,坚决防范和杜绝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出现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的内容;应当在制定、修改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过程中,加强制度设计,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机制。
四、加强民族工作法规清理工作。省、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常态化开展省级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清理工作。发现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