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云民宗办发 〔202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推动云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云南省民族宗教委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联系的重要平台。基地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服务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省委和省政府重点工作为主要任务,聚焦“怎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怎样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推动云南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基地由省民族宗教委命名。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基地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基地的命名和评估工作;
(二)研究审定基地建设规划和规章制度;
(三)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课题研究经费;
(四)对基地研究成果进行转化;
(五)其他需要省民族宗教委负责的事项。
第四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基地的具体建设规划和学术研究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组织申报各类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年度调研和课题研究,提交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三)负责本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向主管(依托)单位及省民族宗教委汇报工作;
(五)其他需要基地主任负责的事项。
第五条 基地首席专家可兼任基地主任。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调整,应在调整后30天内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
第三章 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六条 基地应积极参与各类项目申报与研究工作。在项目研究中,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
第七条 基地每年须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成1—2项课题研究。省民族宗教委择优对相关课题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支持。
第八条 基地主管(依托)单位应在设施、经费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
第九条 省民族宗教委安排的课题研究经费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9〕289号)、《云南省省级部门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规定(试行)》(云研财发联字〔2020〕1号)使用。
第十条 省民族宗教委定期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回。
第四章 报告与报送制度
第十一条 基地要健全工作报告与成果报送制度。报告和报送对象为省民族宗教委和基地主管(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基地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情况;
(二)重要学术成果和重要项目进展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基地研究成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
(二)重要学术活动成果汇编;
(三)研究咨询报告(每年不少于2篇);
(四)基地认为可以报送的其他成果。
第五章 基地评估
第十四条 省民族宗教委根据“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原则,在建设周期届满时对基地进行评估,重点考察研究水平以及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效果。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下一轮建设周期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评估采取基地自检、随机抽查和申请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基地自检。在3年建设周期内,基地须开展年度自检,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随机抽查。省民族宗教委每年对不少于30%的基地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整改。
(三)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届满时,基地在自检基础上,填写《云南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评估申请表》,向省民族宗教委提出评估申请。省民族宗教委对申请评估的基地进行评估。不申请评估的基地,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下一轮基地建设。
第十七条 评估重点及主要内容包括:
(一)形成特色研究方向情况;
(二)项目研究进展与标志性研究成果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报送情况;
(五)基地研究团队的建设情况;
(六)主管(依托)单位在设施、经费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九条 在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基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研究室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