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公布实施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2025-01-24 16:48:19       【字体:大    中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监督、传承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8条,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云南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突出特色的原则。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具体实施,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的各项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规划或者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空间管控以及“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和用途管制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文物、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补助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办法》强调,传统村落应当进行整体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山水格局、农业生态景观,保持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和空间尺度的完整性,维护村(居)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注重传统文化、生态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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