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民宗规〔2025〕1号
各州(市)民族宗教委(局)、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民族宗教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和互鉴融通,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支持全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保护传承、精品打造、创新交融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等工作的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民族文化教育专项资金、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
第三条 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紧扣主线。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增进共同性的导向,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创新交融、美美与共,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二)规范程序。民族文化项目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报、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三)注重绩效。民族文化项目应提前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按照当年省级财政预算规模安排项目资金的原则,健全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四)公开透明。将民族文化项目政策导向、支持范围、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等信息通过申报指南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实行项目法管理,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族宗教委)负责项目管理,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民族宗教委负责统筹全省民族文化项目规划建设,建立并完善民族文化项目库,组织省本级项目申报、评审、批复、验收,组织复核省对下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监督检查、跟踪问效、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州(市)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本区域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省民族宗教委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审核预算申报情况,按规定做好部门预算批复和资金下达工作。指导省级部门开展预算管理、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对民族文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
第七条 州(市)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和县级项目申报、评审、验收。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规范开展项目资金管理,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履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 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项目申报、项目初审和初验、组织实施,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绩效评价等监督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九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资金下达、审核拨付工作,指导本级民族宗教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和资金运行监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做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及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承担责任,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包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工程项目、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项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项目。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主要支持范围:
(一)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工程项目主要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包括资源普查、征集记录、研究出版(发行)、传承人培养、修复保护、宣传展示、举办活动、开发利用、交流合作等。
(二)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项目主要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包括图书出版、影视剧(纪录片、系列短视频)制播、舞台剧目编创、传统手工艺品的开发创新和品牌培育、综合性活动举办,以及树立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等。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项目主要用于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云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生动实践,包括开设宣传专栏、组织宣传活动、打造宣传产品、健全宣传机制等。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以及符合《云南省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关于支持繁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项目资金分为省本级资金和省对下项目资金。省本级资金用于支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开展民族文化项目建设。省对下资金用于支持州(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当地民族工作相关的社会组织和法人组织开展民族文化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等与民族文化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民族宗教委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对申报主体、申报流程、标准和条件进行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评审流程:
(一)省本级项目申报评审。省民族宗教委组织申报工作,采取竞争立项、择优选取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及评审结果确定项目。
(二)省对下项目申报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由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州(市)民族宗教部门评审,省民族宗教委会同省财政厅采取竞争立项、优中选优的方式进行复核后,根据省级预算安排情况及复核结果确定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批复。省级评审或复核通过的项目,在申报主体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省本级项目由省民族宗教委正式批复省级申报单位,省对下项目由各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批复并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项目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财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须在获得项目资金当年度内完成项目实施和预算支出,因特殊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延期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同级民族宗教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同级民族宗教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1个月内,可采取实地勘察、专家评议、委托验收评价等方式进行验收。省民族宗教委负责开展省本级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州(市)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开展本区域内省对下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形成报告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省级适时采取实地评价等方式抽验。经批准跨年或延期实施的项目,应在调整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库管理。云南省民族文化项目按照省民族宗教委要求申报管理,各级民族宗教部门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申报项目论证入库。在项目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省本级项目实施单位和各级民族宗教部门按要求更新报送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相关信息,省民族宗教委汇总后形成项目管理清单。
第五章 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民族宗教委于年度预算编制前完成项目评审或复核工作,按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申报年度预算,并按照省财政年度项目预算规模确定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民族宗教委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30日内提出民族文化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资金,其中,省本级项目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省对下项目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预算资金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独立核算,按照现行规章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须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等;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按照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因项目未实施完毕需跨年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报经本级民族宗教部门同意后,按流程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未申请结转的,视为无结转需求,相关经费收回财政预算;各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随意调整绩效目标和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直至项目完成前,应按季度逐级向省民族宗教委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结算项目资金,形成规范财务账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民族宗教委适时对各级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扶持安排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适时开展资金重点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州(市)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本州(市)项目的服务管理和跟踪问效,建立项目预算明细、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责任、版权等内容的相关档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监控、材料报送、组织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按照现行各项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世居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