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对互联网宗教信息许可办理情形予以分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首次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
首次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依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准备申请材料,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二、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
依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1。
三、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
已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主体,在许可有效期内,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按照以下两种类型进行办理,办理完成后,许可有效期不变。
(一)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
发生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的,依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报省民族宗教委批准。提交材料:
1.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2);
2.变更备案的具体材料;
3.已取得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纸质)。
(二)其他事项变更的
其他事项变更的,报省民族宗教委备案。提交材料:
1.备案申请书(附件3);
2.变更备案的具体材料。
四、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
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省民族宗教委办理注销手续。提交材料为:
1.注销申请;
2.已取得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纸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