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同时也是多宗教国家。宗教问题经常与民族问题紧密交织,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政策引领与法治保障的有机衔接,是新时代推进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关键。2026年3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中对宗教事务治理作出制度化、法治化部署,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视域下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法治逻辑
法理基础:宪法至上与法律体系的协同衔接。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法治逻辑,首先根植于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与上位法的规范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一规定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事务依法治理的双重原则,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宪法相关法,是对宪法中民族、宗教相关条款的具体化、体系化。该法立足民族团结进步的核心目标,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纳入民族事务治理的整体框架,明确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不仅是宗教工作的要求,更是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进步的法定义务,使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具备了完整的法律支撑。同时,该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共同责任,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从法理上界定了宗教活动的边界,明确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族团结,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划定了清晰的法治红线,确保始终沿着合法合规的方向推进。
价值指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统领。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命运共同体,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集大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要求宗教界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将“五个认同”融入宗教活动与宗教思想建设。这一规定契合了我国多民族多宗教的基本国情,各宗教只有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才能实现自身的健康传承,才能真正发挥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
制度逻辑:权利保障、义务履行与责任追究的统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起“权利保障—义务履行—责任追究”的完整制度逻辑。在权利保障层面,该法延续宪法精神,为宗教界开展正常教务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在义务履行层面,该法明确了宗教界的法定义务: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自觉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在责任追究层面,该法针对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等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构建了全方位的责任追究体系。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视域下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实践路径
完善法治体系,健全法律实施与协同治理机制。一是加快配套法规建设,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相关规定的细化落地。结合各地宗教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完善宗教团体管理、宗教活动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培养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实现与《宗教事务条例》的无缝衔接,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套的宗教事务治理法律体系。二是健全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宗教工作格局,明确各部门在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网络宗教活动的全流程监管,形成治理合力,提升法律实施效能。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内容,开展专题法治培训,重点解读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法律义务、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提升宗教界的法治意识。同时,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公众普及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强化思想引领,推动我国宗教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融合。支持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成立专门研究机构,组织专家学者和宗教界人士深入挖掘宗教教义教规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的内容,摒弃不符合中国国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宗教思想。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将“五史”学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相关知识纳入宗教院校教学内容和宗教团体培训课程,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进“五个认同”。推动宗教活动场所打造中华文化传播阵地,在宗教活动、宗教仪式中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使宗教活动场所成为展示中华文化、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窗口。
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宗教界自我管理与法治自觉。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培养、选拔、管理和考核机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思想和境外宗教渗透。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以实际行动践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法定义务。
深化社会融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立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要求,推动宗教界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搭建宗教界与各民族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促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不同民族信教群众之间的和睦相处。支持宗教界参与各民族文化交流、民俗活动,打破宗教与民族、宗教与社会之间的隔阂,推动宗教融入社会生活,服务社会发展。将宗教事务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在基层宗教事务治理中的作用,把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时化解宗教领域矛盾纠纷,鼓励宗教界参与乡村振兴、社区建设、文化传承等社会事业,引导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宗教成为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积极力量。
健全防控体系,提升宗教领域依法治理与风险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宗教领域风险监测、预警、研判、处置全流程机制,加强对境外宗教渗透、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网络非法宗教活动等风险的监测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规范网络宗教活动管理,依法打击网络非法传教、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等行为,净化网络宗教空间。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治理能力专题培训,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坚持依法管理、依规办事。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施行,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提供了全新的法治视域和制度保障,实现了宗教事务治理与民族事务治理的有机融合,契合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要求。新时代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必须始终遵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法治要求,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 李秀娟 单位为湖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